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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1、第一条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第三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2、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3、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4、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5、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6、(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7、(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8、(四)被吊销导游证的。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七条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9、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第八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10、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11、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第九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12、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第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13、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第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第十二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1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第十三条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15、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第十六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第十七条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厦门导游年薪
16、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二、导游人员的管理部门只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是否正确
1、导游的管理部门有旅游局、旅行社、旅游行业组织、市场监督管理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必须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管理。
2、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具体管理部门是,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1、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国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护旅行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为旅行者(包括旅行团,下同)组织安排旅行和游览事项,提供向导、讲解和旅途服务的人员。
2、根据旅行者的不同要求,导游人员分别使用外国语、汉语普通话或者方言,少数民族语言进行导游。第三条导游人员分为全程陪同、地方陪同和定点陪同。福清包车厦门
3、全程陪同导游人员,是指受旅行社(包括旅游公司,下同)委派或者聘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为旅行者提供导游服务的人员。定点陪同导游人员,是指为跨省、
4、自治区、直辖市范围旅游的旅行者,提供全部旅程导游服务的人员。
5、地方陪同导游人员,是指受旅行社委派或者聘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为旅行者提供导游服务的人员。定点陪同导游人员,是指受旅行社委派或者聘用,在一个参观、游览点内为旅行者提供导游服务的人员。第四条导游人员的正当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其执行工作任务。第五条导游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6、(一)接受旅行社分配的导游任务,按照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旅行者参观,游览;
7、(二)负责向旅行者导游、讲解、传播中国文化;
8、(三)配合和督促有关部门安排旅行者的交通、食宿,保护旅行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等事项;厦门包车龙海
9、(四)反映旅行者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安排会见、座谈等活动;
10、(五)解答旅行者的问讯,协助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第六条导游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1、(一)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产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旅游职业道德,热心为旅行者服务;
12、(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有胜任导游工作的语言表达能力;
13、(三)熟悉旅游业务,有组织接待能力;
14、(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的需要。第七条具备前条所列条件者,经考试合格,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方可担任导游工作。第八条分配到旅行社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条件者,可以担任实习导游人员,实习期满一年,经考试合格,可以转为正式导游人员。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旅行社可以在社会上招聘业余导游人员。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条件者,持有关证明,经考试合格,方可担任业余导游工作。第十条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由国家旅游局批准组成的全国考试委员会统一领导和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组成的考试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一条经考试合格者,由国家旅游局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发给导游证书。第十二条旅行社对导游人员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5、(一)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制、纪律教育;
16、(三)负责内部考核和奖惩工作;
17、(四)处理旅行者对导游人员的意见。第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人检查导游工作,被检查的导游人员不得无理拒绝。
18、检查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证件。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佩戴导游证,并携带导游证书。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认真执行本规定,在工作中服务质量优异,作出重大成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旅行社给予奖励。第十六条导游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19、(一)不履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各项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累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扣留导游证和导游证书;
20、(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无理拒绝检查的,扣留导游证和导游证书;
21、(三)有上述两项行为,情节恶劣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收回其导游证和导游证书,吊销导游注册。第十七条对非法干涉导游人员执行任务,造成后果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支持。第十八条未按本规定参和考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者,不得担任导游工作。擅自进行导游活动,收取导游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厦门旅游导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