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厦门旅游B

土楼保护政策文件有哪些 福建土楼需要怎样保护才能不被损害

厦门旅游B 2024-06-17 2
土楼保护政策文件有哪些 福建土楼需要怎样保护才能不被损害摘要: 本文目录福建土楼需要怎样保护才能不被损害世界上有哪些文化遗产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一、福建土楼需要怎样保护才能不被损害...

本文目录

  1. 福建土楼需要怎样保护才能不被损害
  2. 世界上有哪些文化遗产
  3. 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一、福建土楼需要怎样保护才能不被损害

1、“福建土楼”所在地应当做好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生态破坏、水土流失和水资源污染,不得损害或者破坏“福建土楼”原生态资源;周边一重山范围内林木林地逐步依法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并按照规定给予林权所有者适当的补偿。

2、严格保护古树名木,禁止引进与当地生态环境不相协调的外来生物物种。

3、“福建土楼”核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4、(一)采矿、采石、采砂,修建坟墓、垃圾处理场;

5、(二)存储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6、(三)在“福建土楼”及其标志、保护设施上张贴、涂写、刻划,或者移动、拆除“福建土楼”标志、保护设施;

7、(四)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

8、(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9、损害福建土楼要承担什么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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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一)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在核心区、缓冲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11、(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修缮的。

12、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福建土楼”核心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不得破坏“福建土楼”的景观风貌、危及“福建土楼”安全。

13、《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4、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福建土楼”)的保护和管理。

15、本条例所称“福建土楼”,是指永定县初溪土楼群、洪坑土楼群、高北土楼群、衍香楼、振福楼,南靖县田螺坑土楼群、河坑土楼群、怀远楼、和贵楼,华安县大地土楼群。

二、世界上有哪些文化遗产

世界遗产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狭义的世界遗产包括“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和“文化景观”四类。广义概念,根据形态和性质,世界遗产分为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记忆遗产、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景观遗产。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举行了第十七届会议,会上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中国于1985年12月12日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99年10月29日,中国当选为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中国于1986年开始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世界遗产项目。自1987年至2008年7月,中国先后被批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遗产已达37处,其中文化遗产25处、自然遗产7处、自然与文化遗产4处、文化景观1处,数量居世界第三位。此外还有列入“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4处,列入《世界记忆遗产名录》的世界记忆遗产4处。

至2003年止,在全球范围内,共有177个国家或地区加入《世界遗产公约》,成为缔约国(是目前加入缔约国最多的《公约》之一)。截至2003年,全世界125个国家申报的世界遗产共有754处。其中,文化遗产582处、自然遗产149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23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注意到世界各国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有遭受到破坏的威胁,一方面因年久腐变所致,另一方面社会和经济条件使情况恶化,造成更加难以对付的损害或破坏现象,而任何文化或自然遗产的破坏或毁灭都会使全世界遗产枯竭。

一些国家保护这类遗产的工作不是很完善,原因在于这项工作需要大量投入,而有些国家却不具备充足的经济、科学和技术力量。故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考虑到为此有必要通过采用公约形式的新规定,以便为集体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建立一个根据现代科学方法制定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使这些全人类的世界遗产得以留存,于是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在1972年11月16日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世界遗产的评定标准主要依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一、第二条规定。遗产项目要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审批程序。

每年举行一次的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将对申请列入名单的遗产项目进行审批,其主要依据是该委员会此前委托有关专家对各国提名的遗产遗址进行实地考察而提出的评价报告。

对各国提名的遗产遗址考察,主要由该委员会会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和世界保护联盟(IUCN)组织专家进行。前者总部设在巴黎,成立于1965年,是国际上唯一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理论、方法、科学技术的运用与推广的非政府国际机构,有80多个国家会员和4500多名个人会员;后者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成立于1948年,原名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宗旨是促进和鼓励人类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与永久利用,成员包括分布在120个国家的富方机构、民间团体、科研和保护机构。两者受世界遗产委员会委托,分别对提名列入《名录》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地进行考察并提交评价报告。

编辑本段【世界遗产的申报程序】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件,世界遗产的申报需要完成9个步骤:1、一个国家首先要签署《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并保证保护该国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成为缔约国。2、任何缔约国要把本土上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列出一个预备名单。3、从预备名单中筛选要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4、把填写好的提名表格寄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5、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检查提名是否完全,并送交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评审。6、专家到现场评估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情况。按照文化与自然遗产的标准,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对上交的提名进行评审。7、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提交评估报告。8、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席团的7名成员审查提名评估报告,并向委员会提交推荐名单。9、由21名成员组成的世界遗产委员会最终决定入选、推迟入选或淘汰的名单。

两个前提:①真实性(最基本的前提)②保护管理(由相关管理机构,制定法律规章还有经费)

世界遗产分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混合体和文化景观。世界遗产具有明确的定义和供会员国提名及遗产委员会审批遵循的标准。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

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1)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2)能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问。

(3)能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4)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5)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

(6)与具有特殊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和实质的联系(委员会认为,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该项标准与其他标准一起作用时,此款才能成为列入《名录》的理由)。

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由地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规定的濒危动植物物种生境区。

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地带。

(1)构成代表地球现代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

(2)构成代表进行中的重要地质过程、生物演化过程以及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的突出例证。

(3)独特、稀少或绝妙的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带。

(4)尚存的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种的栖息地。

(1)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包括出于美学原因建造的园林和公园景观,它们经常(但并不总是)与宗教或其他概念性建筑物或建筑群有联系。

(2)有机进化的景观。它产生于最初始的一种社会、经济、行政以及宗教需要、并通过与周围自然环境的相联系或相适应而发展到目前的形式。它又包括两种次类别:一是残遗物(化石)景观,代表一种过去某段时间已经完结的进化过程,不管是突发的或是渐进的。它们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价值,就在于显著特点依然体现在实物上。二是持续性景观,它在当地与传统生活方式相联系的社会中,保持一种积极的社会作用,而且其自身演变过程仍在进行之中,同时又展示了历史上其演变发展的物证。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属于下列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文化遗产:

1、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

2、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

3、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世界文化遗产的具体评定标准共有六个,符合其中任意一条(除了第六条不能单独存在)就可以入选《世界遗产名录》

A.代表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例如金字塔,长城。

B.在一定时期内或在世界某一个文化区域内产生过重大影响——例如:凡尔赛宫(欧洲建立最早的,规模最大的,布局和规格影响欧洲两三个世纪)

C.一种文化的特殊证明,例伊朗的波斯波力斯宫是波斯帝国时期留下的,壁上的雕刻反映了波斯当时的情况,各国进贡情况,是文化证明。复活节岛,只遗留了巨大的石雕像,其他古物没有留下,只有靠石雕像来研究当时的历史。

D.一个历史时期的典范。区别于第二条,典范是指更多方面的影响,例如梵蒂冈,影响6~7世纪,所有东西都是精华。土楼住宿必备

E.难于保存的突出例证,例如印第安人保留区。

F.与某些重大事件或先行传统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着直接和实质的联系。此条款不能单独成立。例如耶路撒冷、自由女神像

《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给自然遗产的定义是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

1、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由地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2、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定的濒危动植物物种生态区;

3、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只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地带。

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并获得批准:

1、构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

2、构成代表进行中的重要地质过程、生物演化过程以及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的突出例证;土楼云水谣门票

3、独特、稀有或绝妙的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带;

4、尚存的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种的栖息地。

文化景观这一慨念是1992年12月在美国圣菲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6届会议时提出并纳入《世界遗产名录》中的。

这样一来,世界遗产即分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混合体(即双重遗产,我国的泰山、黄山、峨眉山——乐山大佛属此)和文化景观土楼有多少处。文化景观代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一条所表述的“自然与人类的共同作品”。一般来说,文化景观有以下类型:

1、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包括出于美学原因建造的园林和公园景观,它们经常(但并不总是)与宗教或其它纪念性建筑物或建筑群有联系。

2、有机进化的景观。它产生于最初始的一种社会、经济、行政以及宗教需要,并通过与周围自然环境的相联系或相适应而发展到目前的形式。它又包括两种类别:一是残遗物(或化石)景观,代表一种过去某段时间已经完结的进化过程,不管是突发的或是渐进的。它们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价值,还在于显著特点依然体现在实物上。二是持续性景观,它在当今与传统生活方式相联系的社会中,保持一种积极的社会作用,而且其自身演变过程仍在进行之中,同时又展示了历史上其演变发展的物证。

3、关联性文化景观。这类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与自然因素、强烈的宗教、艺术或文化相联系为特征,而不是以文化物证为特征。此外,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古迹遗址、自然景观一旦受到某种严重威胁,经过世界遗产委员会调查和审议,可列入《处于危险之中的世界遗产名录》,以待采取紧急抢救措施。

编辑本段【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

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无形遗产,是相对于有形遗产,即可传承的物质遗产而言的概念。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2003年10月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涵盖五个方面的项目: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公约》并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中的非物质性的涵义,是与满足人们物质生活基本需求的物质生产相对而言的,是指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为目的的精神生产这层涵义上的非物质性。所谓非物质性,并不是与物质绝缘,而是指其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

目前,我国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需先入国家级名录。

世界记忆遗产(Memory of the World)又称世界记忆工程或世界档案遗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2年启动的一个文献保护项目,其目的是对世界范围内正在逐渐老化、损毁、消失的文献记录,通过国际合作与使用最佳技术手段进行抢救,从而使人类的记忆更加完整。世界记忆遗产是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延伸,世界文化遗产关注的是具有历史、美术、考古、科学或人类学研究价值的建筑物或遗址,而世界记忆遗产关注的则是文献遗产。目前,我国入选《世界记忆遗产名录》的有纳西东巴古籍文献等4项。

《世界记忆遗产名录》收录具有世界意义的文献遗产,是世界遗产项目的延伸。

**此外还有人类口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4处,世界记忆遗产4处:

【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无形遗产】(4处)

传统音乐录音档案(中国艺术研究院图书馆)

清朝内阁秘本档(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清代大金榜(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纳西东巴古籍文献(云南省社会科学院东巴文化研究所)

【中国世界遗产预备名单(部分)】

云居寺塔及石经(北京房山)北京古观象台(北京建国门)

北海公园(北京西城区)安济桥(河北赵县)

独乐寺(天津蓟县)云岗石窟(山西大同)

丁村民宅(山西襄汾县)永乐宫(山西芮城县)

牛河梁遗址(辽宁朝阳市)元上都遗址(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闪电河)

西安碑林西安古城墙汉长安古城遗址(西安)

杭州西湖良渚遗址(浙江余杭)路南石林(云南路南)

铜录山古铜矿遗址(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县)

江南水乡城镇(苏州周庄、同里)神农架自然保护区丝绸之路(中国)

程阳永济桥(广西三江,即风雨桥)佛宫寺释迦塔(山西应县,即“木塔”)

卢沟桥(北京丰台)开元寺塔(河北定州)

佛光寺(山西五台县)殷墟(河南安阳)

汉大明宫遗址(西安)桂林漓江(广西)

文房四宝、传统医药、藏医药等(拟申报)

编辑本段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联合因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十七届会议于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通过)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举行的第十七届会议。注意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一方面因年久腐变所致,同时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使情况恶化,造成更加难以对付的损害和破坏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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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任何文化或自然遗产的坏变或丢失都有使全世界遗产枯竭的有害影响;

考虑到国家一级保护这类遗产的工作往往不很完善,原因在于这项工作需要大量手段而列为保护对象的财产的所在国却不具备充足的经济、科学和技术力量;

回顾本组织《组织法》规定,本组织将通过保存和维护世界遗产和建议有关国家订立必要的国际公约来维护、增进和传播知识;

考虑到现有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际公约;建议和决议表明,保护不论属于哪国人民的这类罕见且无法替代的财产,对全世界人民都很重要;

考虑到部分文化或自然遗产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

考虑到鉴于威胁这类遗产的新危险的规模和严重性,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通过提供集体性援助采参与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这种援助尽管不能代替有关国家采取的行动,但将成为它的有效补充;

考虑到为此有必要通过采用公约形式的新规定,以便为集体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建立一个根据现代科学方法制定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

在大会第十六届会议上,曾决定应就此问题制订一项国际公约。

第一条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成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工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第二条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自然遗产”:

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从科李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

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第三条本公约缔约国均可自行确定和划分上面第1条和第2条中提及的、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财产。

Ⅱ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

第四条本公约缔约国均承认,保证第1条和第2条中提及的、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遗传后代,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该国.将为此目的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国资源,必要时利用所能获得的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财政、艺术、科学及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

第五条为保证、保护、保存和展出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本公约各缔约国应视本国具体情况尽力做到以下几点:

1、通过一项旨在使文化和自然遗产在社会生活中起一定作用并把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全面规划计划的总政策;

2、如本国内尚未建立负责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保存和展出的机构,则建立一个或儿个此类机构,配备适当的工作人员和为履行其职能所需的手段;

3、发展科学和技术研究,并制订出.能够抵抗威胁本国文化或自然遗产的危险的实际方法;

4、采取为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这类遗产所需的适当的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 5、促进建立或发展有关保护、保存和展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或地区培训中心,并鼓励这方面的科学研究。

1、本公约缔约国,在充分尊重第1条和第2条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所在国的主权,并不使国家立法规定的财产受到损害的同时,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因此,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合作予以保护。

2、缔约国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应有关国家的要求,帮助该国确定、保护、保存和展出第11条第2和4段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遗产。

3、本公约各缔约国不得故意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本公约其他缔约国领土的、第1条和第2条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措施。

第七条在本公约中,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际保护应被理解为建立一个旨在支持本公约缔约国保存和确定这类遗产的努力的国际合作和援助系统。

Ⅲ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政府间委员会

1、在联合因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内,要建立一个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称为“世界遗产委员会”。委员会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常会期间召集的本公约缔约国大会选出的15个缔约国组成。委员会成员国的数目将在至少40个缔约国实施本公约之后的大会常会之日起增至21个。

2、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须保证均衡地代表世界的不同地区和不同文化。

3、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罗马中心)的一名代表、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一名代表以及国际自然及资源保护联盟的一名代表可以咨询者身份出席委员会的会议,此外,应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常会期间举行大会的本公约缔约国提出的要求,其他具有类似目标的政府间或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亦可以咨询者身份出席委员会的会议。

1、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国的任期自当选之应届大会常会结束时起至应届大会后第三次常会闭幕时止。

2、但是,第一次选举时指定的委员中,有三分之一的委员的任期放于当选应届大会后第一次常会闭幕时截止:同时指定的委员中,另有三分之一的委员的任期应于当选之应届大会后第二次常会闭幕时截止。这些委员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主席在第一次选举后抽签决定。

3、委员会成员因应选派在文化或自然遗产方面有资历的人员担任代表。

1、本公约各缔约国应尽力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一份关于本国领土内适于列入本条第2段所述《世界遗产目录》的、组成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财产的清单。这份清单不应看作是齐全的,它应包括有关财产的所在地及其意义的文献资料。

三、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以下简称“福建土楼”)的保护和管理。

2、本条例所称“福建土楼”,是指永定县初溪土楼群、洪坑土楼群、高北土楼群、衍香楼、振福楼,南靖县田螺坑土楼群、河坑土楼群、怀远楼、和贵楼,华安县大地土楼群。第三条“福建土楼”的保护,应当遵循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加强监督、永续利用的原则,确保“福建土楼”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四条“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福建土楼”的保护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福建土楼”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4、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村规民约,建立群众性的保护组织,保护“福建土楼”。第五条“福建土楼”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福建土楼”;所有权人有权参与“福建土楼”涉及所有权人利益事项的管理。第六条“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同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促进保护的科研活动,组织培训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第七条“福建土楼”所在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土楼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土楼保护知识,增强当地群众的土楼保护意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福建土楼”,有权举报破坏“福建土楼”的行为。

5、对保护“福建土楼”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与管理第九条“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组织编制“福建土楼”保护规划,明确“福建土楼”保护的标准和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为“福建土楼”保护管理和展示利用的依据。

6、“福建土楼”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7、“福建土楼”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第十条“福建土楼”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福建土楼”申报文本,划定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8、省人民政府应当为“福建土楼”作出标志说明。标志说明应当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的名称、核心区、缓冲区和保护机构等内容,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遗产标志图案。

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福建土楼”记录档案,并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开发利用“福建土楼”,应当符合“福建土楼”保护规划,并与“福建土楼”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

10、在“福建土楼”核心区和缓冲区开辟参观游览场所,应当依法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在参观游览场所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注重维护当地群众的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在“福建土楼”核心区内,确因需要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并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土楼保护政策文件有哪些 福建土楼需要怎样保护才能不被损害

12、在“福建土楼”缓冲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与“福建土楼”及其生态环境相协调,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法报批后实施。

13、县级人民政府对不符合“福建土楼”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责令限期清理、整改;对周边已遭到破坏的景观、植被等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及时修复。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十三条“福建土楼”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土地和其他资源,应当严格保护,加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第十四条“福建土楼”所在地应当做好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生态破坏、水土流失和水资源污染,不得损害或者破坏“福建土楼”原生态资源;周边一重山范围内林木林地逐步依法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并按照规定给予林权所有者适当的补偿。

14、严格保护古树名木,禁止引进与当地生态环境不相协调的外来生物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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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厦门旅游B本文地址:http://www.pdsd.cn/xiamen/post/48780.html发布于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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