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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威海市旅游局

威海旅游A 2024-05-03 6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威海市旅游局摘要: 本文目录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威海市公共体育服务办法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一、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

本文目录

  1.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2. 威海市公共体育服务办法
  3.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一、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威海海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搜救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海上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解决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处置海上重大交通安全隐患。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3、海洋发展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渔业船舶、海洋牧场平台等海上渔业休闲活动设施和渔港水域内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本市管辖海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4、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组织的体育运动船舶体育体验、训练和比赛期间的安全管理,并对开展体育运动船舶教学的学校、体育运动船舶协会等组织进行安全管理指导。

5、公安、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气象、船舶检验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海洋综合开发利用应当充分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6、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审批或者组织实施涉海开发项目等,可能影响海上交通环境或者海上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机构的意见。第八条船舶、设施的经营人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海上交通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对船舶、设施的交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第九条涉海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会员海上交通安全的宣传和技能培训,制定相关行业自律规定应当包含海上交通安全条款。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海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权部门处理。第二章海上交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间,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操作的值班人员。第十二条船舶应当在公布的锚地范围内锚泊。锚泊期间船舶所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船舶安全。

7、禁止船舶在航道、警戒区、桥梁水域和禁锚区锚泊,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前述区域紧急锚泊的,应当同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第十三条遇有恶劣天气或者紧急情况,船舶、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安全防范措施。

8、气象预报客船未来一个航次时间内,航区风力达到禁航风级条件的,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港口经营人不得允许旅客、车辆上船。第十四条水路运输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位和动态信息:

9、(一)进出港、靠离泊、进入报告线;

10、(三)在港口、锚地、船舶定线制和报告制水域发生故障;

11、(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2、渔业船舶进出港时应当向海洋发展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五条港口经营人、船舶修造企业等应当将水路运输船舶进出港、靠离泊、锚泊、试航等动态计划提前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第十六条体育运动船舶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海域、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海域、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海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海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划定交通管制区、禁航、单向通航、限航、责令离港等交通管制措施:

13、(二)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或者军事活动等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

14、(三)发生影响航行的海上交通事故;

15、(五)其他对海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二、威海市公共体育服务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公共体育服务,提升公众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服务的提供、保障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以满足公众健身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体育设施建设、体育组织培育、体育活动管理等服务。

2、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各类体育场馆、社区健身设施、健身公园以及与公共体育服务相关的其他场地和设施设备。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体育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公共体育事业发展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服务工作。

3、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环境保护、旅游、物价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体育服务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公共体育信息服务平台,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目录、开放时段、收费标准、免费项目、健身服务等信息,制定和发布科学健身指南,为群众科学健身提供指导。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力量提供公共体育标准研究、统计分析、信息平台建设、设施运营与管理,以及体育运动竞赛组织与实施、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等公共体育服务,组织承办体育交流与推广等公益性体育活动。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提供公共体育产品和服务。第九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及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引导、帮助社会体育指导员、教师、学生、运动员、教练员、医务工作者等人员成立公共体育志愿服务队伍,建立志愿服务信息数据库,并建立健全指导、培训、评价和激励机制,促进公共体育志愿服务活动健康发展。第十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施公共体育服务绩效评估制度,提高公共体育服务评估的科学化水平。第二章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一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4、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实用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特殊要求,满足不同人群的健身需要。

5、农村地区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习惯。第十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公共体育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公园、健身广场等设施,在城镇、农村社区实施体育健身工程。

6、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公园、绿地、广场、河库沿岸、沿海风光带、城市道路等区域,建设健身步道、登山步道、自行车道或者绿道等公共体育设施。第十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体育设施建设标准。

7、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未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的,市、区(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8、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没有按照规定建设体育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建。

9、鼓励在居民住宅区建设专用健身步道。第十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修补、老旧居民住宅区整治改造,利用腾出的空闲用地统筹规划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10、老旧城区、社区公共体育设施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安全、合法利用的前提下,依托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和空闲用地等闲置资源,逐步补建公共体育设施。

三、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岸带保护、利用与管理,保障海岸带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岸带的保护、利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2、有关法律、法规对海岛保护、海上交通、船舶污染、海水养殖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刘公岛等有居民海岛的保护、利用与管理,有关海岛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的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海洋一侧延伸的近岸海域和向陆地一侧延伸的滨海陆地。

4、向海洋一侧延伸的近岸海域的范围为自海岸线向海一侧延伸至一千米等距线。向陆地一侧延伸的滨海陆地的范围根据保护区域的实际情况,按照生态优先、应保尽保、优化结构、强化管控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开,同时设立保护界标。第四条海岸带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海陆统筹、保护优先、永续发展、严格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岸带保护、利用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整合管理力量,形成监管合力。

5、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以及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海岸带保护的监督管理。

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线向陆地一侧海岸带涉及国土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

7、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海岸带的建设规划和监督管理。

8、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沿海防护林体系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对海岸带范围内湿地保护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

9、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岸带的污染损害。

10、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水利、旅游、海事、港航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岸带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岸带状况动态监测检查制度,通过开展现场巡查、接受举报、卫星图片对比检查等方式开展海岸带动态监测检查,及时发现处置违法行为,掌握海岸带保护动态信息,并建立海岸带现状及变化影像、文字档案。

11、负责海岸带保护的综合协调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统一接受海岸带违法行为举报。第八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岸带保护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提升海岸带保护的能力和水平。第九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岸带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12、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海岸带保护工作,对在海岸带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海岸带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权部门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第二章保护规划第十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海事、港航等部门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全市统一的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确定海岸带保护范围、分类保护体系和管控要求。

14、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是海岸带保护的基本依据,各种保护、利用与管理活动都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第十一条编制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生态保护红线,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并与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港口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十二条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海岸带自然环境保护及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将海岸带划分为严格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优化利用区域,分别制定保护目标及管控措施。第十三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严格保护区域:

15、(三)海滨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16、(四)重要滨海湿地和候鸟栖息地、越冬地;

17、(五)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

18、(八)其他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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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威海旅游A本文地址:http://www.pdsd.cn/weihai/post/78935.html发布于 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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