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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环境,推进精致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及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管理的区域的停车管理和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2、公共交通和道路货物运输场、站等专用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停车管理和服务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停车管理和服务协调机制,完善管理和服务体制,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车辆停放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停车秩序治理。
4、鼓励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停车共治共享协商机制,定期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停车管理和服务中的问题。支持居民通过业主大会制定住宅小区停车规约,实现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和服务自治。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管理和服务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协调机制确定的事项的督促落实和道路范围内停车秩序管理、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备案等工作。
5、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道路范围以外公共区域的停车秩序管理工作;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当事人的报告或者投诉,依法处理住宅小区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停车行为。
6、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大数据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管理和服务相关工作。第六条有序推进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智能化停车管理和服务,促进智慧交通城市发展。第七条倡导文明停车、绿色出行。鼓励开展维护停车秩序的志愿服务。
7、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公共交通网络,为公众绿色出行提供条件。第二章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县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遵循以建设项目配建为主、独立建设为辅、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原则,统筹地上地下空间,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9、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同意。第九条下列公共建筑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的停车场未达到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客观环境条件允许的,应当按照规定补建或者改建:
10、(一)火车站、道路客运站、客运码头、机场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
11、(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学校、会展场所、旅游景点、贸易市场、商务办公楼等。第十条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改作他用;按照改变后的使用功能需要提高停车泊位配建标准的,应当按照改变后对应的建设工程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设停车泊位。第十一条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和大中型公共建筑配建、增建、补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省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12、停车场出入口、道闸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安全。
13、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场的,应当符合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三条鼓励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桥下空间等闲置场所依法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14、鼓励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建设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等集约化停车设施。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15、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制定施划方案。施划方案应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在相关区域内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1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需要调整的,应当制定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征求意见。
二、威海市经区劳动局电话是多少
1、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局固定电话是(0631)598003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属于山东省威海所管辖的一个经济功能区,位于威海市城区的南部。
2、劳动分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市制定的劳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负责辖区内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依法行使劳动行政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辖区内企业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组织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4、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官网-人事劳动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三、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威海海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搜救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海上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解决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处置海上重大交通安全隐患。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3、海洋发展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渔业船舶、海洋牧场平台等海上渔业休闲活动设施和渔港水域内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本市管辖海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4、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组织的体育运动船舶体育体验、训练和比赛期间的安全管理,并对开展体育运动船舶教学的学校、体育运动船舶协会等组织进行安全管理指导。
5、公安、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气象、船舶检验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海洋综合开发利用应当充分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6、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审批或者组织实施涉海开发项目等,可能影响海上交通环境或者海上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机构的意见。第八条船舶、设施的经营人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海上交通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对船舶、设施的交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第九条涉海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会员海上交通安全的宣传和技能培训,制定相关行业自律规定应当包含海上交通安全条款。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海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权部门处理。第二章海上交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间,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操作的值班人员。第十二条船舶应当在公布的锚地范围内锚泊。锚泊期间船舶所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船舶安全。
7、禁止船舶在航道、警戒区、桥梁水域和禁锚区锚泊,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前述区域紧急锚泊的,应当同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第十三条遇有恶劣天气或者紧急情况,船舶、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安全防范措施。
8、气象预报客船未来一个航次时间内,航区风力达到禁航风级条件的,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港口经营人不得允许旅客、车辆上船。第十四条水路运输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位和动态信息:
9、(一)进出港、靠离泊、进入报告线;
10、(三)在港口、锚地、船舶定线制和报告制水域发生故障;
11、(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2、渔业船舶进出港时应当向海洋发展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五条港口经营人、船舶修造企业等应当将水路运输船舶进出港、靠离泊、锚泊、试航等动态计划提前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第十六条体育运动船舶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海域、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海域、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海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海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划定交通管制区、禁航、单向通航、限航、责令离港等交通管制措施:
13、(二)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或者军事活动等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
14、(三)发生影响航行的海上交通事故;
15、(五)其他对海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