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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资源丰富的威海市会成为下一个青岛吗
1、众所周知,山东省作为我国经济的第三大省,在农业上的地位是举足轻重的,但是相比前两名的广东省和江苏省,差距还是比较大的。这大概是因为广东省和江苏省在产业转型之路上已经走得很远了,山东省仍需加强这方面的努力,在如此强大的经济基础之上若是能够成功转型,那么未来的前途将是不容小觑的。在山东,人们最熟悉的城市一个是省会济南,另一个应该就是国际化旅游城市青岛了,但是今天又有一座山东省的沿海城市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大家纷纷觉得这座城市有实力变成下一个青岛,这座城市就是威海市。
2、威海市是位于山东半岛上的城市,在这里不仅有良好的海洋性气候,还有十分良好的生态环境,去过威海的朋友对这座城市大加赞赏,这座城市的街道井然有序干净整洁,大家都说其程度媲美新加坡。威海市面积不大,人口也只有大约280万人,这座城市神奇在总GDP并不是十分出彩,但是人均GDP确实十分令人羡慕,我想生活在威海市的居民应该非常富足吧。
3、接下来小编带领大家细细观赏一下威海市,首先这座城市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大家都说这是一个养老的好地方,因为除了气候宜人之外,整个城市的生态十分活力,环境十分优美,空气质量常年都是优。威海不仅街道上令人舒适,海滨景色更是让人神清气爽心旷神怡,细腻的沙滩伴随着湛蓝的海,相比青岛来说这里的游客数量比较少,几乎很少出现海边人声鼎沸的“下饺子”景象。同时,由于威海距离日韩非常近,城市里有许多日韩小吃十分正宗,爱美的小姐姐也能在这里买到进口的时尚服装,十分令人开心。
4、如今威海市的主要产业一个是与海洋所相关的各种产业,另一个就是旅游业和服务业了,这对于整个山东省的产业升级都是一个好的表率,既然有这么美丽的绿水青山就要最大程度地展现给省内外的朋友,在旅游业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的今天,能够抓住时代发展的契机,这就是威海这座城市所拥有的魄力。
5、你来过威海吗?你对这座城市的未来怎么看呢,他会成为下一个青岛吗?欢迎踊跃表达自己的意见,加入我们的讨论吧。
二、威海市公共体育服务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公共体育服务,提升公众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服务的提供、保障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以满足公众健身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体育设施建设、体育组织培育、体育活动管理等服务。
2、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各类体育场馆、社区健身设施、健身公园以及与公共体育服务相关的其他场地和设施设备。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体育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公共体育事业发展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服务工作。
3、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环境保护、旅游、物价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体育服务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公共体育信息服务平台,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目录、开放时段、收费标准、免费项目、健身服务等信息,制定和发布科学健身指南,为群众科学健身提供指导。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力量提供公共体育标准研究、统计分析、信息平台建设、设施运营与管理,以及体育运动竞赛组织与实施、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等公共体育服务,组织承办体育交流与推广等公益性体育活动。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提供公共体育产品和服务。第九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及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引导、帮助社会体育指导员、教师、学生、运动员、教练员、医务工作者等人员成立公共体育志愿服务队伍,建立志愿服务信息数据库,并建立健全指导、培训、评价和激励机制,促进公共体育志愿服务活动健康发展。第十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施公共体育服务绩效评估制度,提高公共体育服务评估的科学化水平。第二章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一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4、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实用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特殊要求,满足不同人群的健身需要。
5、农村地区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习惯。第十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公共体育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公园、健身广场等设施,在城镇、农村社区实施体育健身工程。
6、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公园、绿地、广场、河库沿岸、沿海风光带、城市道路等区域,建设健身步道、登山步道、自行车道或者绿道等公共体育设施。第十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体育设施建设标准。
7、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未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的,市、区(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8、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没有按照规定建设体育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建。
9、鼓励在居民住宅区建设专用健身步道。第十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修补、老旧居民住宅区整治改造,利用腾出的空闲用地统筹规划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10、老旧城区、社区公共体育设施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安全、合法利用的前提下,依托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和空闲用地等闲置资源,逐步补建公共体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