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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威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1、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稳步实施的原则,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融入生产生活、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第六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研究、展示、传承、收藏、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4、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区(县级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报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库制度。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评审、政策咨询等工作,应当听取专家库成员的意见。第十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数据库和数字化保护系统平台,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资料查询,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传播和保护。第十一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6、县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报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或者建议。
7、受理申请或者建议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将结果反馈当事人。第十三条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和利用活动的,应当取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保护单位资格。第十四条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不得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8、各级行政机关不得确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第十五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估制度,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履行义务职责情况评估。
9、评估结果作为给予相关补贴和是否取消资格的依据。第十六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不履行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保护义务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保护单位。第十七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死亡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授予其荣誉传承人称号,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不履行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第十八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同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相关实物、场所、原材料等,以及其所依存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实施系统性、整体性保护。第十九条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10、(一)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重点保护,编制专项保护规划,配套专项扶持资金,设立专题展示、传习场所或者博物馆,为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对其授徒传艺给予补贴;
11、(二)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设立专题展示、传习场所或者博物馆,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
12、(三)对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制定保护传承方案。
二、威海能放烟花吗
1月12日,记者从应急、公安等部门获悉,按照《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规定,除指定区域外,我市大部分区域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非禁放区的桥头、羊亭等处,可在零售网点购买烟花爆竹,并在允许燃放的地点燃放。
目前,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设、现场审查、审批发证等工作正有序推进。
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将我市大部分区域列为烟花爆竹禁放区,禁放区内完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按照烟花爆竹管控预案,节日期间,各级公安机关将启动烟花爆竹一级禁放管控勤务,与镇街、社区或村庄的管控网络以及社会志愿力量密切配合,全天候开展巡逻防控,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罚违规燃放行为。”该负责人表示,按照相关规定,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此基础上,婚庆、殡仪等单位或个人违法提供燃放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燃放后未立即清扫燃放废弃物的单位或个人,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将破坏个人信用,受到行政处罚的,其相关信息将被纳入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据了解,自2019年1月1日《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正式施行以来,全市公安机关联合其他职能部门、社会力量经过广泛宣传和精确管控,确保全市烟花爆竹安全态势平稳。
1月12日,环翠区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相关工作方案,2022年度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32天,即自2022年1月18日零时起至2022年2月18日24时止。其中,1月18日至2月15日属于销售期,2月16日至2月18日为回收代存期。进入回收代存期,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要终止经营活动,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并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按原进货渠道交由批发公司统一代存,于2月19日前,将零售许可证(正、副本)送至发证机关依法注销。
这名负责人表示,由于我市大部分区域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设主要集中在环翠区桥头镇、羊亭镇和温泉镇等三处非禁放区域。拟从事烟花爆竹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镇政府的安监办报名,由威海市供销鞭炮有限公司配合所在镇政府安监办按照审批原则、零售点计划数进行布点,需要进行资料核查和现场核查等环节,环翠区应急管理部门将依据资料核查和现场核查的结果,对申报材料和现场安全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并出具零售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
此外,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2022年度每个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最大存储量不超过50箱(件),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并禁止在零售许可证载明的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取得零售资质的经营者,须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并张贴禁止吸烟、禁止烟火、当心火灾等警示标志,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取暖,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不得在店内住宿、做饭。
非禁放区的烟花爆竹采取定点经营方式,严禁走街串巷、赶集销售,禁止一证多店、一店多处销售等违规违法行为,同时严禁在零售点附近试放、燃放烟花爆竹。
环翠区、高新区、经开区各街道所辖区域,张村镇所辖区域,羊亭镇所辖区域内的和兴路与202省道连线以北、以东区域,温泉镇所辖区域内的202省道以东、温泉西路与温泉路连线以北、泉盛路以西区域,初村镇所辖区域内的204省道以东、和兴路以北、双岛湾以西区域。
文登城区各街道、经济开发区、金山管委所辖区域及文登营镇所辖区域内S202省道(福海路)以西区域。
经济技术开发区:从宝竹肉食红绿灯沿北外环路向东至车道河大桥,沿车道河向东至海边一线以南区域,宝竹肉食红绿灯沿将军路向南接凭海路、宁家南路、崂山路至八河水库北头一线以东区域。
石岛管理区:从岭上唐家红绿灯沿峨石山路向东至石岛工业园西侧,接林家路、核电路向东至朝阳山山体西侧,沿朝阳山山体向南、向东至东南海村、鑫发码头一线以南、以西区域,岭上唐家红绿灯沿合兴北路向南,接斥山西路,沿郭家水库东侧向南,沿赤山山体向南、向西至威海(荣成)高新产业园慧谷科技,接石沙线向南至人和码头一线以东区域。考虑到荣成市渔民的风俗习惯,允许石岛管理区禁放区域内的港口、码头、船坞燃放烟花爆竹。
好运角旅游度假区:从成山镇西北泊、成山六村沿成山林场南侧向东,接沙沟、瓦夼、冯家庄、城东郭家至万国城一线以南区域,西北泊、康村、黄埠向南接S301,向东至成山六中红绿灯,向南沿S301至耩后村一线以东区域。
乳山市区西外环路以东,北外环路以南,长庆路、珠海路至威青高速交接处以西,开发街、日照路以北区域为禁放区。
204省道以东,江苏路以南,金华北路以西,303省道、威青高速公路连线以北区域。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3、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社会福利机构。
4、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风景名胜区、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5、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6、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7、山林、沿海防护林等重点防火区。
8、九层以上或高于二十四米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三十米范围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六十米范围内。
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备注: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范围内禁放烟花爆竹。
为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烟花爆竹禁放管理,我市制定了《威海市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于2019年1月1日施行,明确了举报的范围和途径,详细规定了奖励标准和数额。
市民可通过实名举报、隐名举报和匿名举报等形式,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部门将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
如所举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可给予举报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奖励;若所举报违法行为不涉嫌犯罪,但构成行政处罚的,可根据奖励标准,给予举报人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奖励。
发现违规燃放行为,市民可拨打12345、110、12350、12319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