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青岛旅游B

旅游事故青岛赔偿标准,旅游事故青岛赔偿标准最新

青岛旅游B 2024-05-07 5
旅游事故青岛赔偿标准,旅游事故青岛赔偿标准最新摘要: 本文目录青岛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青岛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工伤事故赔偿的目录青岛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山东青岛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本文目录

  1. 青岛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2. 青岛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3. 工伤事故赔偿的目录
  4. 青岛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5. 山东青岛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青岛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1、(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2、(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3、(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4、(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5、(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6、(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7、(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8、(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9、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10、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11、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2、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二、青岛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3、受害人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5、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8264元×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0620元×20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工伤事故赔偿的目录

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年11月1日)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铁路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旅游事故青岛赔偿标准,旅游事故青岛赔偿标准最新

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

2.刘明诉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二处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工伤赔偿案

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能代替工伤保险吗?

2.已经获得民事赔偿的情况下,是否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个体工商户是否应参加工伤保险?

4.临时工发生工伤能够享受工伤待遇吗?

5.离开单位以后,档案在街道或者个人存档的人员发现职业病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二、劳动关系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给四川省劳动厅的复函

1.重庆市潼南宏立建筑工程公司诉姜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2.覃某与彭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3.田某诉东营市信义化工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1.如何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关系?

2.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3.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何区别?

4.口头通知辞退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李庆印因其女儿在执行公务中遇交通事故死亡诉南纺服装有限公司按因工死亡给予劳保待遇案

2.任茂菊不服重庆市渝中区劳动局工伤性质认定案

3.陈俊华诉武陵源旅游产业公司其子在约定的工作中出事故死亡要求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

4.李某与路桥集团一局一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1.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受伤的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2.不是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因交通事故受伤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3.退休回聘人员因工负伤是否算工伤?

4.罪犯在劳动改造期间受伤能否算作工伤?

5.职工违章操作而负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6.职工因工作积劳成疾算不算工伤?

7.单位聚餐后发生事故算不算工伤去青岛旅游

8.未下班的情况下提前开溜或者加班加点的算不算下班途中?

9.单位不为职工申报工伤,职工该怎么办?

10.企业在招工考核期间,应聘人员遭受意外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11.领导安排外出办事受伤能否构成工伤?

12.未签订劳动合同,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如何举证?

13.保姆在雇主家受伤能否举证属于工伤?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职工身体多处受伤的,伤残等级如何评定?

3.医疗期未满能否进行伤残等级的评定?

4.医疗终结与否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5.职工发生工伤或职业病致残后,工伤认定是否与劳动能力鉴定同时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职业病口录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卫生部关于如何确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权限范围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1.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怎样申请鉴定?

2.职业病复查诊断能否延续工伤认定申请时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立本与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赔偿金纠纷一案的复函青岛郊区旅游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派船员伤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

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关于在国内发生并由外方支付赔偿的工伤事故待遇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在二oo四年一月一日后死亡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问题的复函青岛游轮旅游

1.殷成述等因其子在下班后参与斗殴致死诉银联商贸公司按非因工死亡给付直系亲属救济费案

2.朱杰洲诉马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赔偿案

3.何某与上海虹鑫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4.罗某诉黎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1.职工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负工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2.试用期内的职工,是否享受工伤待遇?

3.抚恤金标准提高后,相关人员是否可以随之提高相应的待遇?

4.工伤职工或伤亡家国定居的,工伤保险怎么领?

5.什么是停工留薪期间?这段期间内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6.工伤职工被判刑后。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

7.工伤保险的各种待遇计发基数是如何计算的?

8.单位能否以医疗事故为借口,拒付工伤医疗费?

9.工伤职工死亡,配偶又结婚的,其子女是否可以继续领取抚恤金?

七、工伤争议处理行政诉讼流程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

(1993年9月23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1993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先予执行的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时限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乡镇企业事故赔偿问题是否由劳动部门处理的复函

1.佛山市顺德区快洁美清洁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上诉案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否裁决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伤残职工各项伤残保险待遇?

2.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3.工伤争议仲裁中,是否可适用先予执行?

四、青岛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青岛旅游资源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五、山东青岛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法律分析: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共分为脑脊髓神经、头面部、脊柱、颈部、胸部、腹部、盆部、会阴、肢体及皮肤11个部位损伤,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4、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5、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文章版权及转载声明

作者:青岛旅游B本文地址:http://www.pdsd.cn/post/86706.html发布于 2024-05-07
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青岛旅游网

阅读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