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一、青岛市旅游局的内设机构
1、根据上述职责,市旅游局设6个职能处室:
2、(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处牌子)
3、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安全保卫、政务信息、建议提案办复、政务公开等行政后勤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工作。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研究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起草我市旅游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旅游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协调行政处罚有关工作;负责对口联系民主党派等工作。
4、承担旅游市场开发工作,组织开展我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组织开展旅游线路和产品的推广工作;承担我市旅游对外合作交流事务;按规定承担赴港澳台旅游的有关事务;承担旅游市场开发新闻宣传工作;组织或参与全市重大旅游节会活动。
5、拟订全市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和产品的规划、开发和保护,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承担推进旅游目的地建设工作;承担全市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及旅游统计工作;承担红色旅游有关工作。
6、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品牌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旅游标准有关工作;拟订有关旅游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指导旅游保险工作;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负责旅行社、导游、星级饭店、A级景区点、高尔夫和游艇俱乐部等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旅游局、省旅游局交办的审查外商、港澳台投资旅行社市场准入资格等工作。
7、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办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手续;指导全市旅游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8、负责协调旅游相关部门推进旅游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加强旅游市场综合治理,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协调假日旅游工作,协调处理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组织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二、青岛市海上旅游管理规定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旅游管理,保护海上旅游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旅游秩序,发展旅馆事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海面、水下、岛屿利用自然和人文景观开发经营的旅游观光、娱乐、餐饮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2、海上客运、轮渡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发展海上旅游事业,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以本市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为依据,做到总量适当,布局合理,符合环境保护等要求。第四条海上旅游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第五条海上旅游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青岛市旅游局是本市海上旅游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3、(一)负责海上旅游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
4、(二)组织编制海上旅游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并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
5、(三)依照海上旅游发展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各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海上旅游的码头、站点及配套设施统一布点、建设;
6、(四)组织开展海上旅游的招徕、促销活动;
7、(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七条设立青岛市海上旅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海上旅游办公室)。其主要职责:
8、(一)具体负责海上旅游的行政管理工作;
9、(二)负责实施海上旅游发展规划、计划;
青岛旅游监督局(青岛旅游监督局官网)" title="青岛旅游监督局(青岛旅游监督局官网)" >
10、(三)核发《海上旅游经营服务许可证》;
11、(四)指导沿海各市、区的海上旅游管理工作;
12、(五)对海上旅游经营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13、(六)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4、海上旅游办公室挂靠在青岛市旅游局,其成员应吸纳各有关部门参加。第八条沿海各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管理机构,在海上旅游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旅游管理工作。第九条计划、规划、城建、土地、交通、公安、农林等部门及海上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青岛市旅游局及海上旅游办公室做好海上旅游管理工作。第三章项目的申办与审批第十条开办海上旅游项目,必须设施配套,有安全保障,并配备与经营服务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第十一条申请开办海上旅游经营项目,由开办人向海上旅游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5、(一)项目的类别、规模、经营期限的说明;
16、(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第十二条海上旅游办公室须在接到项目开办人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予以登记并发给《海上旅游经营服务许可证》。第十三条项目开办人领取《海上旅游经营服务许可证》后,按下列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17、(一)码头、站点,以及海面、水下、岛屿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定点和建设,依照《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涉及用地的,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18、(二)游船(含游艇、下同)和海面、水下浮动或固定设施,依照有关规定到船舶检验机构、海上安全监督机构、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19、(三)依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青岛春节旅游。第十四条设立海上旅游咨询服务机构,可开办海上旅游项目的经营者提供法律和政策方面的咨询服务,并可根据项目开办人的委托,代办立项、可行性论证、项目洽谈和有关审批事项。第十五条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不得无故拖延青岛旅游季节。海上旅游办公室可以会商有关行政机关,制定审批期限和程序方面的规定。第十六条海上旅游经营者出租、转让其海上旅游经营服务项目的,须到海上旅游办公室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需要办理其他变更手续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兴办海上旅游项目,发展海上旅游事业青岛旅游包车。第四章经营服务第十八条鼓励海上旅游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改善经营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三、青岛市旅游局的主要职责
1、(一)统筹协调全市旅游业发展,拟订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旅游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二)拟订全市国内外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旅游形象的宣传和推广活动;参与全市重大旅游节会活动。
3、(三)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旅游线路和旅游产品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指导全市旅游产业化发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监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和指导全市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4、(四)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实施旅游景区(点)、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行业标准;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诚信体系建设以及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5、(五)推动全市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与国际旅游组织合作的相关事务;贯彻执行国家出国旅游和国家、省赴港澳台旅游政策,指导全市对港澳台旅游市场推广工作青岛海岛旅游。
6、(六)拟订旅游人才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旅游培训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春节青岛旅游。
7、(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