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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上旅游管理规定(青岛海上游玩项目价格)

青岛旅游B 2024-04-21 8
青岛海上旅游管理规定(青岛海上游玩项目价格)摘要: 本文目录青岛60岁以上免门票景点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青岛市旅游管理条例一、青岛60岁以上免门票景点1、崂山风景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持有效证件享受景区门票免费优惠,...

本文目录

  1. 青岛60岁以上免门票景点
  2. 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
  3. 青岛市旅游管理条例

一、青岛60岁以上免门票景点

1、崂山风景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持有效证件享受景区门票免费优惠,观光车票无优惠。

2、崂山风景区由巨峰、流清、太清、棋盘石、仰口、北九水、华楼等9个风景游览区和沙子口、王哥庄、北宅、夏庄、惜福镇等 5个风景恢复区及外缘陆海景点三部分组成。

3、崂山官网是,具体信息访问官网进行查看。

4、崂山是山东半岛的主要山脉,最高峰崂顶海拔1133米,是中国海岸线第一高峰,有着海上“第一名山”之称。它耸立在黄海之滨,高大雄伟。当地有一句古语说:“泰山云虽高,不如东海崂。”山光海色,道教名山。山海相连,山光海色,正是崂山风景的特色。

5、在全国的名山中,唯有崂山是在海边拔地崛起的。绕崂山的海岸线长达87公里,沿海大小岛屿18个,构成了崂山的海上奇观。崂山是我国著名的道教名山,保存下来的以太清宫的规模为最大,历史也最悠久。

6、2017年1月22日,青岛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

7、●80-89周岁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8、●90-99周岁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20元。

9、●其他8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由各区(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

10、●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在此基础上,各区(市)增发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

11、●对本市未入住养老机构的特困供养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的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贫困重度残疾老年人以及经济困难的“失独”老年人,区(市)人民政府须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时,对老年人已享受的各种补贴不得冲减。

12、●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60-64周岁老年人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13、●老年人优先购买车船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船、飞机,优先托运行李、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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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车站、机场、公交站点等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出行。

15、●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港口客运站、飞机场的候车(船、机)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城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坐席。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应当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

16、●65周岁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均为法律援助对象,不审查其经济困难情况,只要符合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可依申请直接享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

17、●其他老年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8、●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19、●老年人咨询自身涉法事务,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应提供优先服务。

20、●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政府兴办和财政支持的区(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减免不低于20%的治疗、检查、住院普通床位等费用。

21、●统一为本市户籍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增强广大老年人特别是困难老年人抵御意外伤害风险的能力,推进老有颐养。

22、●卫生计生部门每年组织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对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居民进行1次老年人健康管理,包括健康体检、健康咨询指导和干预等青岛附近旅游

23、●每年组织上门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1次免费体检。

24、●非政府兴办或非财政支持的文化场所对60-64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25、●政府兴办或财政支持的旅游景点(区)对老年人免门票费。

26、●非政府兴办或非财政支持的旅游景点(区)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27、●提倡非政府兴办或非财政支持的旅游景点(区)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28、●老年教育资源要对老年人公平开放。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供养的老年人进入政府财政支持的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减免学杂费,提倡社会力量兴办的教育机构对老年人学习费用给予优惠。

29、●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后仍有困难的、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困难的本市户籍“空巢”老年人,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30、●政府兴办和支持的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对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实行降低30%以上的价格优惠。

31、●有线(数字)电视经营单位对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纯老年人家庭给予适当优惠。

二、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海水浴场的管理,维护海水浴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海水浴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海水浴场是指依托适宜的海滩和海水条件,以游泳健身功能为主的,经批准设立的公共休闲场所。第三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海水浴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海水浴场的监督协调管理工作。

3、各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海水浴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4、工商、旅游、城管执法、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安监、环保、公安、交通运输、海事、市政公用、海洋与渔业、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海水浴场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海水浴场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监督、属地管理、规范经营的管理原则。第五条海水浴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海岸带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要求。

5、新设海水浴场的,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提出设立意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卫生等部门及区(市)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划定海水浴场的水域、陆域范围,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6、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海水浴场。第六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海水浴场的规模和特点,组织编制全市各海水浴场的功能区规划。

7、功能区规划应当包括海水浴场各功能区的划分、基础设施、经营网点布局等内容。第七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质监、卫生、环保、公安、工商、物价、市政公用、安监等部门编制海水浴场管理和服务规范,其内容应当包括功能区分区管理、设施配置与维护管理、安全救生与救护管理、服务质量管理、信息服务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经营业户管理、应急管理、投诉处理等。第八条海水浴场应当有明确的管理单位。新设海水浴场的管理单位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现有海水浴场的管理单位,经区(市)人民政府确认后可以继续管理。区(市)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应当与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应当符合功能区规划要求,包含范围、期限、管理标准、考核评价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8、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海水浴场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对管理单位进行考核。

9、管理单位可以自主经营,也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各类经营业户。管理单位应当与经营业户依法签订协议,并承担日常管理责任。第九条海水浴场应当免费开放。因特殊原因确需收取门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海水浴场提供游泳服务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9月25日,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管理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10、海水浴场内的更衣冲水服务,应当实行政府定价。第十一条海水浴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11、(一)擅自进行施工建设、乱搭乱建、乱圈乱占;

12、(二)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海水浴场附属设施和设备,损坏花草树木;

13、(四)养殖、捕捞、停靠渔业船泊;

14、(五)随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包装物及其他废弃物;

15、(八)携带炊具烹饪、烧烤食物;

16、(九)其他影响海水浴场秩序的行为。第十二条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海水浴场实施经营管理:

17、(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备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

18、(二)配置瞭望塔、监控室、广播站、救护站、救生船、救生衣、安全防护网、安全警示标识以及垃圾箱、公示牌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功能齐全完好;

19、(三)按照协议对经营业户进行日常管理;

20、(四)定期对沙滩进行深度清理,做好水域、陆地、公共厕所、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

21、(五)在醒目位置公布投诉电话,并及时处理游客的投诉。第十三条提供游泳服务期间,管理单位除遵守第十二条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22、(一)按照海水浴场功能区规划确定的功能,对游泳区、更衣区、经营区、停车区、游乐区等功能区实行分区管理;

23、(二)海上娱乐区与游泳区之间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24、(三)设置安全防护网,并按浴场规模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救护人员,救生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区域、时间、频率实施巡视;青岛旅游感想

25、(四)通过广播或者公示牌等方式及时公布浴场管理规定、安全知识和天气、潮汐、水质、水温、浪高等信息。

三、青岛市旅游管理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等服务的行业。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建设、从事旅游经营服务和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扶植和支持旅游业的发展,发挥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第五条发展旅游业实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发挥本市旅游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创建良好的旅游环境和市场秩序,树立文明、健康的旅游风尚。第六条青岛市旅游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旅游业的统筹规划、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2、(一)贯彻执行旅游等有关法律、法规;

3、(二)编制旅游业的长期、中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三)负责旅游资源的普查,编制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5、(四)参与旅游景区的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论证工作;

6、(五)组织指导旅游宣传促销工作,开拓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归口管理出境旅游事务;

7、(六)按规定审查、审批旅行社和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导游人员,组织指导旅游饭店星级评定;青岛旅游免费

8、(七)指导旅游业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从业人员技术业务等级评定工作;

9、(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旅游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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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11、各县级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旅游管理工作。

12、各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协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管理工作。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从事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旅游经营活动。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支持旅游教育事业发展,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技能。第二章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建设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

1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对破坏旅游资源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控告的权利。第十条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旅游资源的普查、评定和规划工作。旅游景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景区内的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及旅游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旅游景区,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旅游价值、环境质量等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第十三条星级旅游饭店建设项目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第十四条旅游景区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建设,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取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青岛旅游收入。第十五条在旅游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项目完工后,应当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签署意见。第十六条旅游景区内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商业服务网点和安全、卫生设施。其建设,应当与旅游景区的总体建设相适应,建筑风格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七条开发旅游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行与环境保护协调同步的方针,其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的处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八条禁止在旅游景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项目;禁止在旅游景区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九条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批准的范围,在旅游景区设置界线标志。第二十条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旅游景区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维护正常旅游秩序,保持旅游设施完好和清洁卫生,完善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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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青岛旅游B本文地址:http://www.pdsd.cn/post/76385.html发布于 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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