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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旅游条例,青岛市旅游条例全文

青岛旅游A 2024-03-05 3
青岛市旅游条例,青岛市旅游条例全文摘要: 本文目录青岛旅游免费政策青岛市旅游管理条例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一、青岛旅游免费政策1、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青岛市新增11家国有A级旅游景区面向国内外游...

本文目录

  1. 青岛旅游免费政策
  2. 青岛市旅游管理条例
  3. 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一、青岛旅游免费政策

1、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青岛市新增11家国有A级旅游景区面向国内外游客免门票开放。

2、纳入此次免门票开放的国有A级旅游景区共11家,分别是:

3、崂山风景区(5A)、海滨风景区小青岛公园(4A)、青岛海底世界(4A)、青岛啤酒博物馆(4A)、青岛葡萄酒博物馆(4A)、华东葡萄酒庄园(4A)、大珠山风景名胜区(4A)、琅琊台风景区(4A)、珠山国家森林公园(4A)、青岛德国总督楼旧址博物馆(迎宾馆3A)、即墨鹤山风景区(3A)。

4、免门票政策是指免除景区首道门票,不包括景区内其他参观游览项目和服务设施收费。截至目前,我市累计免门票开放的A级旅游景区已达5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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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青岛市在省政策基础上加大了优惠力度,加长了优惠时间,并且有多个青岛核心景区,11家A级景区里面包括崂山风景区、青岛啤酒博物馆、青岛海底世界,这都属于青岛市的核心景区,所以优惠力度是空前的,11家免费景区门票合计是590元。

6、按照“限量、预约、错峰”总体要求,各旅游景区将严格落实最大承载量的规定,室内景区日游客接待量不得超过日最大承载量的50%,室外景区日游客接待量不得超过日最大承载量的75%。景区可根据游客接待量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限流措施,对游客进行分流,防止发生游客集聚。广大市民游客请谨记“要出行、先预约”,出行前通过预约平台预约入园,行前合理规划出行线路

7、在景区入园时,请佩戴口罩、出示电子健康码、主动配合景区工作人员做好入园健康检测、游客分流管控等疫情防控工作。

8、返青入青人员要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返青入青的第一天、第三天要各做一次核酸检测。

9、入园游览时,请自觉保持公共秩序,安全距离排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不在禁烟场所吸烟,文明、健康、绿色旅游。

10、广大市民游客如在出游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11、第三十五条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12、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应旅游者要求安排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明确购物场所的地点、名称、主要商品信息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地点、名称、内容、价格以及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时长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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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青岛市旅游管理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等服务的行业。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建设、从事旅游经营服务和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扶植和支持旅游业的发展,发挥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第五条发展旅游业实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发挥本市旅游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创建良好的旅游环境和市场秩序,树立文明、健康的旅游风尚。第六条青岛市旅游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旅游业的统筹规划、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2、(一)贯彻执行旅游等有关法律、法规;

3、(二)编制旅游业的长期、中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三)负责旅游资源的普查,编制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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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四)参与旅游景区的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论证工作;

6、(五)组织指导旅游宣传促销工作,开拓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归口管理出境旅游事务;

7、(六)按规定审查、审批旅行社和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导游人员,组织指导旅游饭店星级评定;

8、(七)指导旅游业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从业人员技术业务等级评定工作;

9、(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旅游安全工作;国庆青岛旅游

10、(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11、各县级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旅游管理工作。

12、各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协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管理工作。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从事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旅游经营活动。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支持旅游教育事业发展,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技能。第二章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建设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

1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对破坏旅游资源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控告的权利。第十条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旅游资源的普查、评定和规划工作。旅游景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景区内的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及旅游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旅游景区,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旅游价值、环境质量等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第十三条星级旅游饭店建设项目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第十四条旅游景区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建设,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取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第十五条在旅游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项目完工后,应当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签署意见。第十六条旅游景区内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商业服务网点和安全、卫生设施。其建设,应当与旅游景区的总体建设相适应,建筑风格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七条开发旅游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行与环境保护协调同步的方针,其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的处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八条禁止在旅游景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项目;禁止在旅游景区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九条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批准的范围,在旅游景区设置界线标志。第二十条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旅游景区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维护正常旅游秩序,保持旅游设施完好和清洁卫生,完善服务设施青岛旅游公司

三、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管辖海域内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2、国家对军事以及其他特殊用途的无居民海岛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无居民海岛是指不作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岛屿、岩礁。

3、无居民海岛名录由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批准的标准名称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公布。第四条市和沿海区(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海域内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工作。

4、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建设、环保、公安、旅游、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无居民海岛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本条例施行前,无居民海岛上的林地或者耕地已依法确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仍归集体所有。第六条无居民海岛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为主、限制利用的原则。第二章规划与保护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海洋、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属性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无居民海岛功能,并根据无居民海岛的功能,编制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

5、无居民海岛的功能和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涉及保密的内容除外。第八条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包括无居民海岛的资源与环境特征,资源与环境评价,保护与利用的具体类别以及相应的保护方案、利用规划等内容。

6、规划可利用类无居民海岛,应当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的利用活动或者方式,并严格限制经营性利用无居民海岛。

7、对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在规划中明确禁止经营性利用的期限。第九条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具体确定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标准、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第十条禁止在无居民海岛从事下列活动:

8、(一)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界碑、领海基点标志、观测台站、通讯导航和军事设施;青岛春节旅游

9、(三)烧山、烧荒、垦荒、炸鱼;

10、(四)将污染物、废弃物运入岛内及其周围海域存放、处置;

11、(五)捕猎、采拾鸟蛋、损毁鸟巢;

12、(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第十一条禁止利用或者依托无居民海岛从事筑池养殖活动。

13、本条例施行前已批准的筑池养殖项目,期满后不再批准续展期限,养殖设施和构筑物由原批准机关拆除。第十二条禁止在无居民海岛建设居民住宅和进行房地产开发。

14、经许可利用无居民海岛需要在无居民海岛暂住的,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在无居民海岛上暂住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他人登岛。第十三条禁止在领海基点周围一千米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但有利于领海基点保护的活动除外。第十四条禁止开发具有珍稀物种和作为候鸟迁徙地的无居民海岛,禁止擅自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或者将外来物种引入无居民海岛。第十五条对在海洋生态系统、资源和权益等方面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由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报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者海洋特别保护区。第十六条对生态环境已受到破坏的无居民海岛,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海岛生态修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三章利用管理第十七条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15、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环境污染,不得破坏历史遗迹、自然景观、生态环境和海岸、海底地形地貌。

16、确定拟进行经营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时,应当考虑无居民海岛的利用现状,优先利用已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青岛崂山旅游。第十八条教学、科研、防灾减灾等非经营性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向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7、(一)申请个人身份证明或者申请单位资格证明;

18、(二)利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9、(三)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20、(四)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方案。

21、前款(四)项规定的保护与利用方案,应当包括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动植物保护、废弃物的收集与处置、地形地貌和岸线保护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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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青岛旅游A本文地址:http://www.pdsd.cn/post/6687.html发布于 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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