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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东青岛:一楼业主能否拒交电梯运行费
山东青岛:一楼业主不能拒交电梯运行费。
住在一楼的业主不肯交物业费,是现实中常见的情况。他们的理由也简单直接:没用过电梯,为什么要交电梯费?看似天经地义的理由,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电梯是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所以业主不能以不使用电梯为由不履行缴纳电梯费的义务。法律的规定未必全部合理,有时候也会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就像一楼也要缴纳电梯费这样。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放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旅游青岛攻略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青岛加装电梯政策
1、如现行有关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中业主投票比例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不一致,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投票比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即业主申请加装电梯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和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投票,并应当经过加投票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四分之三的业主和三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2、对于不支持合作的少数居民,大多数愿意居民应尽最大努力做好说服和劝导工作。如果真的不能协调,可以向社区或政府职能部门反映,社区或政府职能部门可以调解或申请相关组织调解,以促进所有业主的同意。对于反对和阻止加装电梯的业主,大多数愿意加装电梯的居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持加装电梯,排除障碍,并按楼层比例分担费用。如果判决不自动执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对于少数业主因所谓影响通风、采光、安全隐患、房价贬值等不同原因要求停止加装电梯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好调解工作,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三、青岛老楼加装电梯2020新政策
1、目前青岛老楼加装电梯的政策,执行的是2016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岛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青政办字〔2016〕145号)中的规定,其中要求,加装电梯应当应经本栋住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拟加装电梯所在单元的全体业主同意。
2、因为其试点期截至2020年底,尚未结束,所以目前加装电梯征求意见比例仍按《方案》要求执行。
3、但是关于电梯补贴时限问题,是按照近期发布的《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管理办法》,对奖补申报范围、管理、奖补期限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按照有关规定,加装电梯补贴时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四、青岛加装电梯政策是什么
1、法律分析:青岛市加装电梯政策;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扶持,充分协商、兼顾各方,保障安全、依法合规的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充分保障相关业主知情权和表达权,其初步方案及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征求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应当重点征求加装电梯后可能影响通行、采光、通风或者产生噪声直接影响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改变业主共有部分用途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业主就加装电梯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表决。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服务单一单元,以单元为单位申请的,由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同意意见。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服务整栋楼座,以整栋楼座为单位申请的,由本栋楼座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同意意见。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方便居民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扶持,充分协商、兼顾各方,保障安全、依法合规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建设手续和权属证明,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四层及以上未设电梯的单元式多业主住宅。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扶持,充分协商、兼顾各方,保障安全、依法合规的原则青岛旅游景区。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充分保障相关业主知情权和表达权,其初步方案及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征求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应当重点征求加装电梯后可能影响通行、采光、通风或者产生噪声直接影响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改变业主共有部分用途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业主就加装电梯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表决。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服务单一单元,以单元为单位申请的,由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同意意见。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服务整栋楼座,以整栋楼座为单位申请的,由本栋楼座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同意意见。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方便居民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扶持,充分协商、兼顾各方,保障安全、依法合规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建设手续和权属证明,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四层及以上未设电梯的单元式多业主住宅。
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充分保障相关业主知情权和表达权,其初步方案及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征求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应当重点征求加装电梯后可能影响通行、采光、通风或者产生噪声直接影响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改变业主共有部分用途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业主就加装电梯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表决。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服务单一单元,以单元为单位申请的,由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同意意见。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服务整栋楼座,以整栋楼座为单位申请的,由本栋楼座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同意意见。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方便居民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扶持,充分协商、兼顾各方,保障安全、依法合规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建设手续和权属证明,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四层及以上未设电梯的单元式多业主住宅。
4、业主就加装电梯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表决。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服务单一单元,以单元为单位申请的,由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同意意见。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服务整栋楼座,以整栋楼座为单位申请的,由本栋楼座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同意意见。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方便居民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扶持,充分协商、兼顾各方,保障安全、依法合规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建设手续和权属证明,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四层及以上未设电梯的单元式多业主住宅。
5、(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服务单一单元,以单元为单位申请的,由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同意意见。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服务整栋楼座,以整栋楼座为单位申请的,由本栋楼座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同意意见。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方便居民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扶持,充分协商、兼顾各方,保障安全、依法合规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建设手续和权属证明,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四层及以上未设电梯的单元式多业主住宅。
6、(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服务整栋楼座,以整栋楼座为单位申请的,由本栋楼座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同意意见。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方便居民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扶持,充分协商、兼顾各方,保障安全、依法合规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建设手续和权属证明,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四层及以上未设电梯的单元式多业主住宅。
7、法律依据:《关于印发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方便居民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扶持,充分协商、兼顾各方,保障安全、依法合规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建设手续和权属证明,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四层及以上未设电梯的单元式多业主住宅。
8、第一条为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方便居民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扶持,充分协商、兼顾各方,保障安全、依法合规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建设手续和权属证明,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四层及以上未设电梯的单元式多业主住宅。
9、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扶持,充分协商、兼顾各方,保障安全、依法合规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建设手续和权属证明,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四层及以上未设电梯的单元式多业主住宅。
10、第三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扶持,充分协商、兼顾各方,保障安全、依法合规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建设手续和权属证明,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四层及以上未设电梯的单元式多业主住宅。
11、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建设手续和权属证明,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四层及以上未设电梯的单元式多业主住宅。
五、青岛多层住宅拟加装电梯 再也不用等电梯了!
1、青岛多层住宅将要配备电梯了,小伙伴们兴奋吗?也许有的朋友会有疑惑,现在的住宅电梯不是标配么?小编为你解释。
2、由于土地价格很贵,大部分开发商在开发楼盘时,选择建造多层住宅。多层住宅是指四层到六层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户型上下叠加而成的住宅。多层住宅可以不设置电梯,楼梯往往作为多层住宅的主要上下楼通道。多层住宅一般出现在老一点的小区,没有电梯。对于上年纪和特殊人群来说,上下楼不太方便。
3、在今年初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关于“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议颇受关注,共有4位市人大代表不约而同、从不同角度提出此建议。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对上下楼有困难的老年人来说很有意义,这项建议现在进展如何?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了解到,市城乡建设委已对这4件建议作出答复。
4、在建议的办理过程中,我市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尽量广泛地收集了相关材料,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福州等城市已在开展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情况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草拟了《关于印发<青岛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代拟征求意见稿),用于指导加装电梯的试点工作。
5、下一步,我市将继续加强调研,学习外地经验,并结合青岛实际,进行科学调研论证,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早日制订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政策,用于指导相关工作。同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制定出依法、合规、合理、可行的政策,推进相关工作。
6、(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2-1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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