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青岛旅游B

青岛旅游管理服务水平测试,青岛旅游管理服务水平测试题及答案

青岛旅游B 2024-03-14 3
青岛旅游管理服务水平测试,青岛旅游管理服务水平测试题及答案摘要: 本文目录谁能帮我介绍一下青岛外事服务学校。青岛市海上旅游管理规定青岛市旅游管理条例一、谁能帮我介绍一下青岛外事服务学校。1、青岛外事服务学校有太平路、馆陶路两个校区,总占地面积20...

本文目录

  1. 谁能帮我介绍一下青岛外事服务学校。
  2. 青岛市海上旅游管理规定
  3. 青岛市旅游管理条例

一、谁能帮我介绍一下青岛外事服务学校。

1、青岛外事服务学校有太平路、馆陶路两个校区,总占地面积20亩,现有教职工162人,在校生2003人。是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山东省教学示范学校、青岛市教育改革十面红旗学校、青岛市职业教育督导评估连年优秀等级学校、青岛市职业教育先进单位、青岛市德育工作先进集体、中国旅游协会理事单位、中国报关水平测试考培中心、山东省报关协会副会长单位(唯一职业院校)、教育部全国职业核心能力认证山东省培训基地、青岛市旅游协会常务理事单位。

2、学校现有报关商务类和航空旅游类十个专业,航空服务等四个专业是青岛市骨干专业,进出口报关是青岛市首批“双高”名牌专业,国际商务与报关、旅游服务与管理是山东省教学改革试点专业,是山东省航空服务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编写牵头学校。2014年学校与中青国际公司建立战略关系,成立中青国际“国际邮轮海乘员”冠名班,为青岛市邮轮经济储备人才。

3、学校坚持“点滴尽致,立人达人”的办学理念,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质量一流。一线教师全部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硕士42人。

4、报关员、报检员、导游员、物流员、日本语等岗位资格证通过率在全市乃至全国领先,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率连年在市区名列前茅。

5、旅游专业技能达级通过率、对口高职升学考试专科达线率连年列市区局属学校首位。学生多次在青岛市中职技能大赛中获得一等奖。

6、2014年,学校83名毕业生考取本科,商贸类全省前二十名占17人,152名学生被高职院校提前单招录取(19名学生顺利通过山东省外贸职业学院的校长实名制推荐)。

7、“尚礼雅行”德育品牌被评为青岛市首批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品牌。

8、学校礼仪教育特色鲜明,礼仪队多年承担青岛市重大礼宾接待任务,先后为奥运会、全运会、中日韩旅游部长会议、国际游泳跳水锦标赛、西太平洋海军论坛等重大外事活动担任礼仪服务,成为学生践行“尚礼雅行”的自我教育平台;2014年7月学校承办了第十届“中国-东盟”礼仪大赛青岛外事学校赛区选拔并组队参加决赛。

9、学校是报关商务人才的摇篮和航空外事人才的基地。有优质实习就业基地200余家。

10、先后与釜山外国语大学、韩国济州国际大学、韩国济州中央高中、日本中京高中、京都西山短期大学、日本仓府高中等签订友好学校协议。

11、2012年引进剑桥英语项目,2013年增设韩语、日语留学预科班,常年配备7-8名外教,从师资配备、课程和专业设置上打造宽广的平台,给学生留学发展更多的自主权和选择权。

12、学校将坚持“人本、开放、和谐”的教育理念,遵循“立足半岛蓝色经济和国际化,培育具有本土文化特质、国际视野的报关商务和航空外事人才”的办学宗旨,实施“国际化、品牌化、多元化、个性化”教育战略,凝聚全校师生员工,努力实现“行业看重、企业首选、学生喜爱、家长放心、教工自豪”的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的发展愿景。

二、青岛市海上旅游管理规定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旅游管理,保护海上旅游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旅游秩序,发展旅馆事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海面、水下、岛屿利用自然和人文景观开发经营的旅游观光、娱乐、餐饮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2、海上客运、轮渡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发展海上旅游事业,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以本市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为依据,做到总量适当,布局合理,符合环境保护等要求。第四条海上旅游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第五条海上旅游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青岛市旅游局是本市海上旅游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3、(一)负责海上旅游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

4、(二)组织编制海上旅游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并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

5、(三)依照海上旅游发展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各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海上旅游的码头、站点及配套设施统一布点、建设;

6、(四)组织开展海上旅游的招徕、促销活动;

7、(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七条设立青岛市海上旅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海上旅游办公室)。其主要职责:青岛旅游胜地

8、(一)具体负责海上旅游的行政管理工作;

9、(二)负责实施海上旅游发展规划、计划;

10、(三)核发《海上旅游经营服务许可证》;

11、(四)指导沿海各市、区的海上旅游管理工作;

12、(五)对海上旅游经营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13、(六)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4、海上旅游办公室挂靠在青岛市旅游局,其成员应吸纳各有关部门参加。第八条沿海各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管理机构,在海上旅游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旅游管理工作。第九条计划、规划、城建、土地、交通、公安、农林等部门及海上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青岛市旅游局及海上旅游办公室做好海上旅游管理工作。第三章项目的申办与审批第十条开办海上旅游项目,必须设施配套,有安全保障,并配备与经营服务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第十一条申请开办海上旅游经营项目,由开办人向海上旅游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5、(一)项目的类别、规模、经营期限的说明;

16、(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第十二条海上旅游办公室须在接到项目开办人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予以登记并发给《海上旅游经营服务许可证》。第十三条项目开办人领取《海上旅游经营服务许可证》后,按下列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17、(一)码头、站点,以及海面、水下、岛屿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定点和建设,依照《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涉及用地的,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18、(二)游船(含游艇、下同)和海面、水下浮动或固定设施,依照有关规定到船舶检验机构、海上安全监督机构、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19、(三)依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第十四条设立海上旅游咨询服务机构,可开办海上旅游项目的经营者提供法律和政策方面的咨询服务,并可根据项目开办人的委托,代办立项、可行性论证、项目洽谈和有关审批事项。第十五条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不得无故拖延。海上旅游办公室可以会商有关行政机关,制定审批期限和程序方面的规定。第十六条海上旅游经营者出租、转让其海上旅游经营服务项目的,须到海上旅游办公室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需要办理其他变更手续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兴办海上旅游项目,发展海上旅游事业。第四章经营服务第十八条鼓励海上旅游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改善经营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三、青岛市旅游管理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等服务的行业。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建设、从事旅游经营服务和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扶植和支持旅游业的发展,发挥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第五条发展旅游业实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发挥本市旅游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创建良好的旅游环境和市场秩序,树立文明、健康的旅游风尚。第六条青岛市旅游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旅游业的统筹规划、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2、(一)贯彻执行旅游等有关法律、法规;威海青岛旅游

3、(二)编制旅游业的长期、中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三)负责旅游资源的普查,编制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5、(四)参与旅游景区的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论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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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五)组织指导旅游宣传促销工作,开拓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归口管理出境旅游事务;

7、(六)按规定审查、审批旅行社和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导游人员,组织指导旅游饭店星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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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七)指导旅游业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从业人员技术业务等级评定工作;

9、(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旅游安全工作;

10、(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11、各县级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旅游管理工作。

12、各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协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管理工作。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从事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旅游经营活动。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支持旅游教育事业发展,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技能。第二章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建设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

1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对破坏旅游资源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控告的权利。第十条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旅游资源的普查、评定和规划工作。旅游景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景区内的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及旅游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旅游景区,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旅游价值、环境质量等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第十三条星级旅游饭店建设项目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第十四条旅游景区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建设,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取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第十五条在旅游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项目完工后,应当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签署意见。第十六条旅游景区内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商业服务网点和安全、卫生设施。其建设,应当与旅游景区的总体建设相适应,建筑风格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七条开发旅游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行与环境保护协调同步的方针,其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的处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八条禁止在旅游景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项目;禁止在旅游景区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九条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批准的范围,在旅游景区设置界线标志。第二十条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旅游景区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维护正常旅游秩序,保持旅游设施完好和清洁卫生,完善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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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青岛旅游B本文地址:http://www.pdsd.cn/post/23354.html发布于 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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