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青岛旅游A

青岛市旅游景点管理条例,青岛市旅游景点管理条例全文

青岛旅游A 2024-07-2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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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青岛市市旅游景点介绍 青岛市市旅游景点介绍
  2. 青岛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3.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条例正文

一、青岛市市旅游景点介绍 青岛市市旅游景点介绍

青岛三面环海,气候宜人,特殊的历史积淀,使青岛早在20世纪初就成为中国著名的旅游胜地。下面我们就来看看青岛的八大必游景点。

它是青岛的象征。游客沿着栈桥滨水漫步,青岛月牙形的城市轮廓尽收眼底。栈桥如长虹,回澜阁灯火辉煌。所谓的“长虹袁茵”和“格非慧兰”都是由于这个。远处,小清岛上的白色灯塔婀娜多姿。东侧和北侧红瓦绿树相得益彰,各种高低不平的水平建筑分布在岬角斜坡上。在西边,现代化的高层建筑在靠近海岸的地方拔地而起,气势磅礴。沿海的防波堤由花岗岩建成,高出水面10多米。涨潮时,惊涛拍岸,激起一簇簇雪白的浪花,吸引无数游客观看;潮水退去,赭色的礁石和金色的沙滩浮出水面,沙滩上挤满了奔向大海捡贝壳的游客旅游青岛。海面风平浪静时,成千上万只海鸥自由翱翔,使美丽的青岛湾充满生机。

崂山,位于青岛市东部崂山区,是山东半岛的主要山脉,最高峰老顶海拔1133米。它矗立在黄海之滨,高大雄伟。当地有句老话:“泰山不如东海高。”山海相连,山海秀美,是崂山风景的特色。它是这个国家唯一一条从海上升起的山脉。崂山周围的海岸线长达87公里,沿岸有18个大小岛屿,构成了崂山的奇观。在古代,有人称崂山为“仙府、鬼府”。传说秦始皇和汉武帝都曾来此求仙。

崂山是中国著名的道教名山。昔日鼎盛时有“九宫八观七十二庙”,全山道士数千人。著名道教人物邱长春、张三丰等。曾在此修道。原来的道观大部分被毁。保存下来的太清宫规模最大,历史最悠久。

八大关风景区位于汇泉东部,是中国著名的风景名胜区,占地70多公顷。十条安静凉爽的道路纵横交错。主要道路以中国八大名关命名,分别是韶关路、嘉峪关路、函谷关路、正阳关路、临淮关路、宁武关路、紫荆关路、居庸关路(现在有十条)。所以统称为八标。解放前,这里是官僚资本家的别墅区。解放后,人民政府对八大关进行了全面修缮,使之成为中国重要的疗养区之一,许多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的国际友人曾在此疗养。

“八大关”的特点是公园和庭院融为一体,到处树木葱郁,四季鲜花盛开,十条路各种行道树。比如韶关路,到处都是桃树,春天开花,粉红如丝带;魏紫遍布正阳关路,夏季开花;居庸关路就是五角峰。霜降染红了秋天的枫树,增添了美丽;紫荆关路两旁是一排排雪松,四季常青;宁武关的路是海棠路...从早春到深秋,这里鲜花不断,被称为“花街”。近年来,八大关东北角新种了一片桃林,成为人们春游的又一好去处。西南角衬以翠柏,成双成对的翠柏隔成“盒子”,多有情侣相恋,故又称“爱情角”。

“八大关”建筑风格独特,汇集了各国众多建筑风格,因此被称为“世界建筑博览会”。有俄罗斯、英国、法国、德国、美国、丹麦、希腊、西班牙、瑞士、日本等20多个国家的各种建筑风格。西边是线条鲜明的美式建筑“东海饭店”;在第二海水浴场附近,是解放后新建的汇泉礼堂,由青岛特产花岗岩建成,色彩典雅,造型庄重美观。再加上独具特色的小别墅,八大关有“世界建筑博览会”的美誉。

建于1997年的五四广场,北邻青岛市政府办公楼,南临浮山湾。它位于东部新区。市政府大楼南侧有大片草坪、音乐喷泉、标志性雕塑“五月的风”。它以盘旋的风的形状和火红的颜色,充分体现了五四反帝反封建的爱国主义基调和国力的腾飞。对面海里有一个水下喷泉,可以喷到几百米高。整个景区的氛围安静、优雅、舒适、祥和。它已成为青岛新世纪的标志性景观之一。

动词(verb的缩写)极地海洋世界简介

青岛极地海洋世界位于石老人旅游度假区南部。青岛极地海洋世界背靠青山,三面临海,风景优美,交通便利。是以青岛原有海豚表演馆为基础,集吃、住、行、购、娱为一体,以海洋公园为主题的大型开放式旅游项目。它也是青岛市为迎接2008年奥运会而制定的奥运行动计划——专项旅游计划的七大工程之一。

青岛极地海洋世界项目是集休闲、娱乐、购物、文化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服务设施。东起雕塑园,西至海洋娱乐城,占地320亩,总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计划总投资2亿美元。除了对现有的青岛海豚表演馆进行改扩建,还将建设国内最大的海洋极地博物馆、海洋科技馆、海洋娱乐大道、渔人码头等项目。

与汇泉广场一河之隔的中山公园是青岛最大的综合性公园。公园三面环山,南面临海,自然造就了这个景点。园内树木繁茂,枝叶繁茂,是青岛城市植被景观中最具特色的景点。公园东邻太平山,北邻青岛动物园。在山南麓的青岛植物园里,近百种树木与园内的四季花木相连。树海幅员辽阔,草木茂盛。参观它给人一种清新、愉悦和繁荣的感觉。公园一年一度的夏季灯会和深秋的菊花展是最受游客欢迎的活动。

东亚第一海水浴场位于汇泉湾。风景优美,汇泉角、八大关和沙滩——蓝天、碧水、美景。相连的更衣室五颜六色,精致玲珑。盛夏,避暑的人们挤满了整个海滨,各式各样的泳装,一排排的阳伞,和谐的笑声。这真是一幅美丽的图画。“第一海水浴场”是青岛最好的海水浴场之一。一直以坡缓沙细、水清浪静著称。由于海浪的侵蚀和堆积,海岸岩石不断被侵蚀成细小的砾石,沉积在海湾的浅滩上,形成东西长约580米、宽40多米的细滩,一直延伸到远海。由于汇泉角的阻隔,进入湾内的涌浪逐渐衰减,形成浪高仅1米左右的平静海面,非常适合开展海上娱乐活动。

青岛奥帆中心是青岛国际帆船中心。青岛奥帆中心位于青岛东部新区浮山湾畔,北海造船厂旧址,毗邻五四广场和东海路。市内著名景点“燕岛秋潮”位于基地内燕儿岛山东南角,这里曾举办过2008年第29届奥运会和第13届残奥会的帆船比赛。

青岛市内的旅游景点有青岛崂山、八大关、黄金沙滩旅游度假区等。

1、青岛崂山:位于黄海之滨,主峰1133米,拔海而立,山海相连,水秀云奇,自古被称为"神仙窟宅"和"灵异之府"。山上奇石怪洞,清泉流瀑,进崂山可分为中、南、东三线,其景色各异。1982年被国务院首批确定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之一,并被林业部确定为国家森林公园。

2、八大关:位于汇泉角景区北部,所谓八大关是因为这里有八条马路,是以中国古代著名关隘命名的,是中国著名的风景疗养区,面积70余公顷,十条幽静清凉的大路纵横其间。并且许多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的国际友人曾在这里下榻。

3、黄岛金沙滩旅游度假区:位于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被称为“亚洲第一滩”。因为水清滩平,沙细如粉,色泽如金,所以得到金沙滩这个名字。金沙滩海面有一石蛙,头东尾西,随潮起潮落若隐若现,称为“隐身石蛙”,景色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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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景区:崂山古称牢山、劳山。坐落在山东半岛的东南,西靠青岛,东南两面濒临黄海。既是中国道教名山,又是著名的避暑游览胜地。茶山风景区:茶山风景区青岛茶山风景区位于平度市城北20公里,北接大泽,东邻崮山,最高峰海拔560米。“山石、山泉、山花、山寺”是茶山的主题。2010年7月9日经国家旅游局审批茶山为4A级旅游景区。青岛海底世界:由青岛水族馆和山东鲁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开发的现代大型海洋生态旅游项目。青岛海底世界是国家4A级旅游风景区。青岛世界园艺博览园:春季踏青观花、夏季观林赏荷、秋季观果赏叶、冬季踏雪寻梅。青岛世博园景区传承了世园会植物大观特色,可称为“天然氧吧”的“生态旅游王国”。青岛海昌极地海洋世界:位于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东邻崂山、南接大海,是青岛市区至崂山景区海滨风景线上的一颗璀璨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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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气候让青岛这座城市没有酷暑,是一个适合避暑的好去处。而且,青岛是一座临海的城市,既能感受海洋风情,而又没有炎热的暴晒,你难道不想去看看吗?除了海,青岛还有很多著名的旅游景区,接下来为您介绍几个青岛旅游好玩景点,再附上一份青岛旅游必去景点路线,让你好好游玩青岛。

栈桥位于游人如织的中山路南端,桥身从海岸探入弯月般的青岛湾深处。桥身供游人参观并停靠旅游船,由此乘船可看海上青岛。

是山东半岛的`主要山脉,最高峰崂顶海拔1133米,是我国海岸线第一高峰,有海上第一名山之称。

是亚洲最大的沙滩浴场,也青岛众多海滨浴场中的佼佼者,一向以坡缓沙细、水清浪静而著称。

因青岛为中国近代史上伟大的五四运动导火索而得名,意在弘扬五四爱国精神激励人们奋发图强,迎接新世纪的到来。

八大关内的建筑集中了俄式、英式、法式、德式、美式、日式、丹麦式等20多个国家建筑风格,有“万国建筑博览会”之称。

青岛旅游必去景点路线一:青岛五日深度游

线路特色:洋城古都,海光山色,青岛精华美景尽收眼底!

D1:栈桥→小青岛→五四广场→第一海水浴场

D2:崂山→巨峰景区-龙潭瀑-上清宫-明霞洞-太清宫-太平宫-北九水

D3:青岛啤酒街→啤酒博物馆→台东商业街

D4:劈柴院→天主教堂→基督教堂→迎宾馆

D5:极地海洋世界→海军博物馆→第二海水浴场→八大关

青岛旅游必去景点路线二:青岛主题四日游

线路特色:一天一个主题,领略多面青岛。

D1欧式建筑、老建筑群黄金海岸沙滩一日游

D4崂山一日游→石老人海浴→极地海洋世界→雕塑园

第六海水浴场—栈桥—天主教堂—基督教堂—信号山公园—海军博物馆—青岛海底世界—小青岛—鲁迅公园—小鱼山公园—康有为故居—第一海水浴场—八大关(公主楼花石楼)—第二海水浴场—湛山寺—五四广场

栈桥—海军博物馆—青岛海底世界—小青岛—鲁迅公园—第一海水浴场—八大关—五四广场—(乘公交)石老人(沿途欣赏海景,沙滩,小洋楼,城市雕塑等)

1、大概需要一天时间,可以单独把石老人前的景点安排为半天或大半天。

2、石老人距离距离市区较远,请留足时间。

青岛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它位于青岛市崂山区王各庄镇粉岭后村阿信罗燕的小山上。原名“华延安”,1931年改名。始建于明朝崇祯十六年(1643年),但毁于大火。清初重建。雄伟典雅,是崂山最好的古建筑艺术。原为四进院落,有厅堂、寺院、客房130余间,建筑面积2500余平方米,占地4000余平方米。寺庙周围有那罗延洞、悬月峰、望海楼、玉谷石等名胜古迹。严寺属于佛教林佶派。

位于青岛市南区莱阳路。始建于1929年,原名若愚公园,1931年改名海滨公园,1950年改名鲁迅公园。依莱阳路海边地形而建,抱岸环海,曲径通幽,绵延2公里。林辉权湾在南面附近,海浪刺激岩石,发出声音;依着北方平缓的山坡,松枝繁茂,高大挺拔。城堡水族馆坐落在公园内,是青岛著名的海滨旅游区。

青岛茶山风景区位于平度市北20公里处,北临大泽,东临孤山。最高峰海拔560米。2010年7月9日,茶山被国家旅游局批准为4A级旅游景区。

大珠山风景区位于黄岛区东南海滨,最高峰486米,总面积65平方公里。主要分为石门寺景区和珠山秀谷景区。景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丰富,旅游资源丰富。先后被评为青岛森林公园、山东省农业旅游示范点、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国家AAAA旅游风景区。

琅琊台风景区属于青岛琅琊台省级旅游度假区(1995年12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规划面积9.8平方公里)。1982年,国务院宣布琅琊台列入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1993年,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琅琊台为青岛琅琊台风景区。2010年,国家旅游局评定琅琊台为AAAA级景区。2013年,琅琊台被认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青岛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本市预警信号分为大风、大雾、暴雨、雷电、台风、高温、冰雹、霜冻、道路结冰、暴雪、寒潮、干旱、霾、沙尘暴。

3、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信号的级别通常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第五条市及各县级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更新、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4、负责广播电视、通信等管理的部门及应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预警信号传播的组织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基础设施建设,畅通预警信号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号覆盖范围。第七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指南,向社会公众发布实施。第八条市及各县级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公众统一发布预警信号,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发布。

5、气象台站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短信发布平台、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等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6、向社会公众发布传播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准确、无偿。第九条气象台站经监测和预测认定将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气象灾害时,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通报有关部门,并通知本市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以及设有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的单位(以下统称为媒体)。

7、当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气象台站可以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通报后,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向领导机构报告,作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决定,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8、公安、海事、安全监管、国土资源房管、城乡建设、农业、海洋与渔业、水利、交通运输、旅游、教育、市政公用等部门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通报后,应当及时通知所属部门和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十一条媒体应当建立快捷、稳定、有效的预警信号接收方式,确定专门机构或者联络人员,负责接收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息。第十二条媒体在收到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信息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众传播。对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广播、电视、电信应当在15分钟内播发;对大风、暴雨、雷电、台风、冰雹、暴雪红色预警信号,广播、电视应当立即插播。

9、广播、电视、电子显示装置对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应当滚动播发。第十三条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有效设施传播预警信号。第十四条各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在获悉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十五条媒体不得有下列行为:

10、(三)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

11、(四)传播虚假、过时和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第十六条气象台站经监测和预测,认定产生气象灾害的天气已经或者即将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第十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宣传、教育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普知识宣传,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的了解和运用能力。第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不得占用传播预警信号的无线电频率。第十九条气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号未及时发布或者发布出现重大失误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主管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媒体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三、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条例正文

1、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5、第四条市、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6、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7、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8、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9、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青岛市旅游景点管理条例,青岛市旅游景点管理条例全文

10、(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11、(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12、(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排除。

13、第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装备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

14、第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5、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6、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7、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8、第九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19、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0、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21、(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2、(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3、(三)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24、(四)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5、(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或者经考核合格;

26、(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7、(七)为从业人员按照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28、(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29、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0、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1、(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2、(四)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33、(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34、(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35、(九)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36、第十二条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冶金、船舶修造、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统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7、(一)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8、(二)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青岛旅游区

39、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0、(一)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1、(二)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两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2、(三)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3、(四)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4、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45、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生产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不参加前款规定的培训和考核。

4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至少一名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生产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7、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48、(一)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组织执行;

49、(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50、(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按照规定报告;

51、(四)参与审查有关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资质;

52、(五)协助进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53、(六)按照规定发放或者监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54、(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

55、(八)参与或者协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56、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57、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矿山开采、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5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研究、采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认证。

59、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档案,保证教育、培训费用和时间。

60、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61、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所配备的特种防护用品应当具有特种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62、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进行定期检验、维护,保证其使用性能。

63、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4、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户外设置的广告、岗亭、灯箱、牌匾、雕塑等设施以及安装的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等悬挂物,应当符合行业规范与标准,并应当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安全。

65、第十九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66、(一)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7、(二)每两年至少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在评估后十日内将安全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8、(三)建立重大危险源电子监控系统,并支持政府有关部门远程访问和读取相关数据;

69、(四)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0、第二十条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作业设备、防护用品,并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1、(三)作业设备、防护用品清单以及产品合格证。

72、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7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雇用未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高处悬挂作业。

74、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建(构)筑物拆除和高处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制定作业方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75、第二十二条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单位,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且指示明显的出口、通道,在具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76、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于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监控、治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77、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78、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地点的选址制定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79、在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道等场所、设施的安全距离内以及矿区塌陷区域、尾矿库危及区域内,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构)筑物。

80、确因规划调整,需在前款规定范围内规划建设建(构)筑物的,应当先采取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措施保证安全距离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规划建设建(构)筑物。

81、第二十五条从事安全检测、检验、评价、培训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在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服务。

82、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或者聘用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接受委托的机构或者聘用的人员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8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在本市范围内提供服务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相关情况。

84、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85、生产经营单位对依法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86、第三章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87、第二十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下同)为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88、(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89、(三)以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90、(四)化工、热电、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91、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设立以及安全设施的设计、竣工验收,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92、第二十八条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93、第二十九条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94、(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青岛旅游报价

9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96、第三十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97、第三十一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98、(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程度;

99、(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100、(四)安全设施的种类、数量、分布图和安全措施;

101、(五)事故的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措施;

102、(六)所需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

103、第三十二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104、(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10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青岛旅游包车

106、第三十三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其中,已试生产(使用)的,验收安全评价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

107、第三十四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108、(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109、(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110、(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

11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验收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112、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113、国家、省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114、第三十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制度。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经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有关部门不予施工许可,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有关单位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115、第三十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和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116、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17、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其他单位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危险程度适时组织演练。

118、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构成或者可能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突发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依法立即向市、区(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办事机构报告。

11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关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120、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救、救援时,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其他事故。

121、第四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由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者干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2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123、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24、(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125、(二)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的;

126、(三)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127、(四)未按照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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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29、(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30、(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合格的;

131、(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132、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33、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青岛平度旅游

134、(一)对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检验、维护的;

135、(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户外设施和悬挂物进行设置或者检查、维护的。

136、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37、(一)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将重大危险源或者安全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138、(二)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单位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的。

139、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高处悬挂作业未报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40、单位或者个人委托、雇用未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高处悬挂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41、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42、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建(构)筑物拆除和高处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43、(一)未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144、(二)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45、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监督检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46、第五十一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投资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47、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户外设施和悬挂物设置、检查、维护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决定。

148、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9、第五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0、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岛保税区、青岛出口加工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经济功能区。

151、本条例所称高处悬挂作业,是指从建筑物上部将人员以及设备用绳索悬挂在空中二米以上,从事粉刷、喷涂、清洁或者安装等作业。

152、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1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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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青岛旅游A本文地址:http://www.pdsd.cn/post/138395.html发布于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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