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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旅游,青岛市关于旅游的规定

青岛旅游B 2024-07-24 1
青岛市关于旅游,青岛市关于旅游的规定摘要: 本文目录山东省青岛市旅游概况青岛市海上旅游管理规定青岛市旅游管理条例一、山东省青岛市旅游概况青岛市地处山东半岛东南部,位于东经119°30’~121°00’,北纬35°35’~37...

本文目录

  1. 山东省青岛市旅游概况
  2. 青岛市海上旅游管理规定
  3. 青岛市旅游管理条例

一、山东省青岛市旅游概况

青岛市地处山东半岛东南部,位于东经119°30’~121°00’,北纬35°35’~37°09’。东、南濒临黄海,东北与烟台市毗邻西与潍坊市相连,西南与日照市接壤。全市总面积10654平方公里,其中市区(含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城阳、黄岛七区)1102平方公里,所辖胶州、胶南、即墨、平度、莱西五市9552平方公里。青岛的大陆海岸线长730.64公里,加上所属海岛的岸线,全市海岸线总长862.64公里。现有海岛69个,总面积为21.1平方公里,岸线总长132公里。这些海岛绝大多数距离大陆不超过20公里,最远的千里岩岛,距陆地约64公里。在这69个海岛中,只有10个海岛有固定居民。

青岛地处北温带季风区域,属温带季风气候青岛旅游旺季。市区由于海洋环境的直接调节,受来自洋面上的东南季风及海流、水团的影响,故又具有显著的海洋性气候特点。空气湿润,雨量充沛,温度适中,四季分明。春季气温回升缓慢,较内陆迟1个月;夏季湿热多雨,但无酷暑;秋季天高气爽,降水少,蒸发强;冬季风大温低,持续时间较长。极端高气温37.4℃(1997年7月27日),极端低气温-16.4℃(1931年1月10日)全年8月份最热,平均气温 25.1℃;1月份最冷,平均气温-1.2℃。

青岛是一座历史文化名城,中国道教的发祥地,6000年以前,这里已有了人类的生存和繁衍东周时期建立了当时山东地区第二大市镇--即墨。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曾三次登临现位于胶南市的琅琊台。秦代徐福曾率船队由琅琊山起航东渡朝鲜、日本。汉代汉武帝曾在现位于青岛市城阳区的不其山"祀神人于交门宫",并在胶州湾畔女姑山祭天拜祖,设立明堂9所。唐、宋、元、明清各时期,青岛崂山遍布道院、道庵,太清宫成为当时全真派道教第二丛林。清朝末年,青岛已发展成为一个繁华市镇,昔称胶澳。

1891年6月14日(清光绪十七年),清政府在胶澳设防,是为青岛建制的开始。1897年11月,德国以"巨野教案"为借口强占胶澳。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11月,日本侵占胶澳,取代德国对青岛进行军事殖民统治。1919年,中国近代的五四运动便是以"收回青岛"为起因。1922年12月10日,中国收回胶澳,开为商埠,设立胶澳商埠督办公署,直属北洋政府。1929年7月,设青岛特别市。1930年,改称青岛市。1949年6月2日,青岛解放。

青岛旅游资源丰富。青岛旅游资源可概括为秀丽的山海风光、丰富的人文景观、风格迥异的多国建筑、历史悠久的宗教文化和五彩缤纷的节庆活动。由前海至崂山的海滨黄金旅游线作为青岛的"拳头"品牌享誉中外。的汇泉海水浴场沙细坡缓、水清浪小。老市区红瓦绿树,青山环绕,座落着风格不同的24国建筑,展现出东西文化交融的丰富内涵。东部新市区,浮山湾畔迅速崛起的高层建筑群、横贯东西的"香港街"和长达12公里的海滨中华文明雕塑长廊,构成一副现代海滨都市新的旅游景观。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配套设施已成规模,海洋游乐城、海豚表演馆、国际啤酒城、海上乐园、高尔夫球场等旅游娱乐设施以及错落有致的度假别墅群已相继建成,对外开放。综合性体育中心、国际会议展览中心已经建成。崂山国家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是中国的道教圣地,素"海上名山第一"之称,具有山、海、林、泉、瀑之胜。青岛人文古迹和名人故居众多,秦始皇三次东临、徐福东渡扶桑的启航地琅琊台,西汉五百义士殉葬的田横岛,被誉为石刻瑰宝的天柱山魏碑,春秋战国的齐长城遗址以及地质奇观马山石林等,已陆续成为旅游观光和投资商高品质开发的热点。德国侵占时期的总督府、提督楼、天主教堂及康有为、闻一多、老舍、王统照等名人故居已相继对游人开放。青岛的旅游度假产品开发不断完善,除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外,还设立、开发了薛家岛、琅琊台、田横岛三个省级旅游度假区,仰口旅游度假村以及华山高尔夫球场、青岛国际高尔夫球场也已建成启用。已开辟的市区至崂山海上旅游线和直升机空中旅游线,形成了青岛陆、海、空立体旅游格局。陆上看青岛,沿线一路山海秀色;海上看青岛,纵览青岛瑰丽身姿;空中看青岛,俯瞰青岛“红瓦绿树,碧海蓝天”的迷人全景。

二、青岛市海上旅游管理规定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旅游管理,保护海上旅游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旅游秩序,发展旅馆事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海面、水下、岛屿利用自然和人文景观开发经营的旅游观光、娱乐、餐饮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2、海上客运、轮渡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发展海上旅游事业,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以本市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为依据,做到总量适当,布局合理,符合环境保护等要求。第四条海上旅游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第五条海上旅游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青岛市旅游局是本市海上旅游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3、(一)负责海上旅游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

4、(二)组织编制海上旅游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并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

5、(三)依照海上旅游发展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各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海上旅游的码头、站点及配套设施统一布点、建设;

6、(四)组织开展海上旅游的招徕、促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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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七条设立青岛市海上旅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海上旅游办公室)。其主要职责:

8、(一)具体负责海上旅游的行政管理工作;

9、(二)负责实施海上旅游发展规划、计划;

10、(三)核发《海上旅游经营服务许可证》;

11、(四)指导沿海各市、区的海上旅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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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五)对海上旅游经营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13、(六)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4、海上旅游办公室挂靠在青岛市旅游局,其成员应吸纳各有关部门参加。第八条沿海各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管理机构,在海上旅游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旅游管理工作。第九条计划、规划、城建、土地、交通、公安、农林等部门及海上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青岛市旅游局及海上旅游办公室做好海上旅游管理工作。第三章项目的申办与审批第十条开办海上旅游项目,必须设施配套,有安全保障,并配备与经营服务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第十一条申请开办海上旅游经营项目,由开办人向海上旅游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5、(一)项目的类别、规模、经营期限的说明;

16、(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第十二条海上旅游办公室须在接到项目开办人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予以登记并发给《海上旅游经营服务许可证》。第十三条项目开办人领取《海上旅游经营服务许可证》后,按下列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17、(一)码头、站点,以及海面、水下、岛屿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定点和建设,依照《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涉及用地的,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18、(二)游船(含游艇、下同)和海面、水下浮动或固定设施,依照有关规定到船舶检验机构、海上安全监督机构、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19、(三)依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第十四条设立海上旅游咨询服务机构,可开办海上旅游项目的经营者提供法律和政策方面的咨询服务,并可根据项目开办人的委托,代办立项、可行性论证、项目洽谈和有关审批事项。第十五条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不得无故拖延。海上旅游办公室可以会商有关行政机关,制定审批期限和程序方面的规定。第十六条海上旅游经营者出租、转让其海上旅游经营服务项目的,须到海上旅游办公室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需要办理其他变更手续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兴办海上旅游项目,发展海上旅游事业。第四章经营服务第十八条鼓励海上旅游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改善经营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三、青岛市旅游管理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等服务的行业。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建设、从事旅游经营服务和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扶植和支持旅游业的发展,发挥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第五条发展旅游业实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发挥本市旅游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创建良好的旅游环境和市场秩序,树立文明、健康的旅游风尚。第六条青岛市旅游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旅游业的统筹规划、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2、(一)贯彻执行旅游等有关法律、法规;

3、(二)编制旅游业的长期、中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三)负责旅游资源的普查,编制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5、(四)参与旅游景区的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论证工作;青岛胶州旅游

6、(五)组织指导旅游宣传促销工作,开拓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归口管理出境旅游事务;

7、(六)按规定审查、审批旅行社和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导游人员,组织指导旅游饭店星级评定;

8、(七)指导旅游业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从业人员技术业务等级评定工作;

9、(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旅游安全工作;

10、(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11、各县级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旅游管理工作。

12、各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协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管理工作。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从事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旅游经营活动。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支持旅游教育事业发展,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技能。第二章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建设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青岛旅游指南

1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对破坏旅游资源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控告的权利。第十条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旅游资源的普查、评定和规划工作。旅游景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景区内的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及旅游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旅游景区,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旅游价值、环境质量等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第十三条星级旅游饭店建设项目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第十四条旅游景区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建设,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取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第十五条在旅游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项目完工后,应当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签署意见。第十六条旅游景区内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商业服务网点和安全、卫生设施。其建设,应当与旅游景区的总体建设相适应,建筑风格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七条开发旅游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行与环境保护协调同步的方针,其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的处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八条禁止在旅游景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项目;禁止在旅游景区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九条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批准的范围,在旅游景区设置界线标志。第二十条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旅游景区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维护正常旅游秩序,保持旅游设施完好和清洁卫生,完善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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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青岛旅游B本文地址:http://www.pdsd.cn/post/136966.html发布于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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