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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旅游A 2024-07-1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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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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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2. 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
  3. 青岛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办法(2020修订)

一、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

2、(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和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3、(二)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广告的行为;

4、(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门头牌匾的行为;

5、(四)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第四条市、区政府设立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户外广告委)负责统筹协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重大问题。

6、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户外广告设置的联合审批和日常管理。

7、规划、工商、城管执法、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联合审批,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区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城乡建设、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和各区政府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市户外广告委审核,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主干道、重点区域(节点)户外广告设置控制规划和详细规划,报市户外广告委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八条各区政府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控制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户外广告委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坚持重点控制和分区管理相结合,有利于保护城市风貌,与区域环境和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8、(一)禁设区、限设区、宜设区;

9、(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10、(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照明等基本设置要求。第十一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报市户外广告委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二条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公开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11、(一)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消防、电力、通讯、邮政、道路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12、(二)影响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市政、消防等公共设施使用或者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

13、(三)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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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四)占用绿地或者影响树木生长的;

15、(五)其他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城市景观的情形。第十四条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16、(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城市风貌保护区以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区;

17、(二)国家机关、中小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医院等;

18、(三)立交桥和人行过街天桥,道路两侧各种护栏、杆体、通透围墙、道路隔离带;

19、(四)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青岛旅游网站

20、(五)规划确定的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区域、位置。第十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第三章设置许可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依法办理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第十七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实行统一受理、联合审批、分级管理的制度。

21、属于城市主干道、重点区域(节点)规划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其他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22、使用期限十五日内的属于临时性户外广告。临时性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设置申请由区政府确定的户外广告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23、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的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张贴、悬挂发布广告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风景旅游干线。第四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实行联合审批、集中发证、统一管理的制度。第五条青岛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审办)设在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户外广告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崂山、城阳区、黄岛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资格和广告内容的综合审查及监督。

3、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选址定点的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4、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等方面的综合审核。

5、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审查。

6、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对在市政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查。

7、房管、园林、电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设置的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清楚。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城市消防、交通安全。第八条城市规划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近期和长期规划。第九条凡需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广告经营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查符合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否则不得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第十条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用地范围内,设置发布自己的产品、服务经营项目等内容的户外广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联审办审查批准,可自行设置发布;除此以外的户外广告均须委托广告经营单位设置青岛城阳旅游。第十一条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举行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活动,在会场设置户外广告的,会议或活动的组织机构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件。上述会议或活动的组织机构不得从事垄断性的广告经营活动,不得委托未取得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户外广告业务。第十二条设置各类非商业经营性的宣传标语、标牌及其他公益性广告,须向市联审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青岛旅游导游。设置单位可缴纳广告场地使用费。第十三条单位、个人委托广告经营单位发布户外广告的,双方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广告经营单位发布的户外广告收费标准,应当向市联审办和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须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市联审办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经批准,发给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证书后,方可设置。第十五条申请领取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证书,须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9、(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件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书;

10、(三)广告设置位置照片和广告平面配置图、立面图、剖面图;

11、利用属其他单位、个人所有或使用的场地和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须提交与产权人、使用人达成的书面协议。第十六条市联审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召集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有关部门的审查期限不得超过7日,对批准设置发布的,发给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证书。其中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应事先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单位必须按批准的项目、内容、形式等,在限定的期限内设置完成。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除外)中,须明显标出设置单位的名称。第十八条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必须定期维护修理和按规定的期限更新、更换,确保户外广告的完好及正常使用。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单位,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竣工。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设置或期满未竣工,应说明理由,向市联审办提出续期申请,由市联审办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研究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三、青岛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办法(2020修订)

1、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户外灯饰管理,亮化美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灯饰是指在户外设置的用于夜景照明装饰的灯光设施。第三条在本市市南、市北、李沧三区范围内纳入城市户外灯饰设置规划的下列灯饰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2、(一)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灯饰;

3、(二)户外商业广告灯饰和公益性广告灯饰;

4、(三)建(构)筑物的轮廓灯、投射灯及霓虹灯等装饰灯饰;

5、(四)装饰单位名称、牌匾、门头、字号、橱窗等户外灯饰;

6、(五)其他户外灯饰。第四条市和各区户外灯饰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分工,负责对辖区内户外灯饰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7、公安、市场监管、房产、市政、交通、园林、电业、商业、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灯饰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户外灯饰设置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区户外灯饰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建(构)筑物,按照规划应当设置的户外灯饰,必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七条按照户外灯饰设置规划应当设置户外灯饰的现有建(构)筑物,建(构)筑物的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必须按照规划要求设置和使用户外灯饰。对不按照规划设置的,由户外灯饰管理机构采取招投标形式,确定其他单位设置。第八条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灯饰,由户外灯饰管理机构组织广告经营单位实行公开招投标,由中标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设置。第九条设置户外灯饰,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艺,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做到美观、整洁、牢固、安全。第十条设置户外灯饰,按照规定应当办理占用场地和交通、消防安全审核等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户外灯饰,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8、(一)在户外灯饰设施上刻划、涂污;

9、(二)在户外灯饰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10、(三)擅自在户外灯饰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11、(四)擅自在户外灯饰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12、(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户外灯饰设施;

13、(六)其他可能影响户外灯饰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十二条户外灯饰设置完毕,应当经市或区户外灯饰管理机构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三条户外灯饰的设置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户外灯饰设施的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并按户外灯饰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统一开启和关闭。禁止擅自拆除、移动户外灯饰。第十四条纳入户外灯饰设置规划范围的户外灯饰用电,经电业部门和户外灯饰管理机构核定后,按照居民生活照明用电标准缴纳电费。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4、(一)不按规划要求设置户外灯饰的;

15、(二)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户外灯饰的;

16、(三)擅自拆除或移动户外灯饰的。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和各县级市户外灯饰的设置与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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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青岛旅游A本文地址:http://www.pdsd.cn/post/132448.html发布于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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