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青岛旅游A

青岛市旅游应急?青岛市旅游应急管理办法

青岛旅游A 2024-07-11 1
青岛市旅游应急?青岛市旅游应急管理办法摘要: 本文目录青岛市海上旅游管理规定青岛市旅游局的主要职责青岛市旅游条例一、青岛市海上旅游管理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旅游管理,保护海上旅游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旅游...

本文目录

  1. 青岛市海上旅游管理规定
  2. 青岛市旅游局的主要职责
  3. 青岛市旅游条例

一、青岛市海上旅游管理规定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旅游管理,保护海上旅游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旅游秩序,发展旅馆事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海面、水下、岛屿利用自然和人文景观开发经营的旅游观光、娱乐、餐饮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到青岛旅游

2、海上客运、轮渡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发展海上旅游事业,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以本市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为依据,做到总量适当,布局合理,符合环境保护等要求。第四条海上旅游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第五条海上旅游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青岛市旅游局是本市海上旅游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3、(一)负责海上旅游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

4、(二)组织编制海上旅游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并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

5、(三)依照海上旅游发展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各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海上旅游的码头、站点及配套设施统一布点、建设;

6、(四)组织开展海上旅游的招徕、促销活动;

7、(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七条设立青岛市海上旅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海上旅游办公室)。其主要职责:

8、(一)具体负责海上旅游的行政管理工作;

9、(二)负责实施海上旅游发展规划、计划;

10、(三)核发《海上旅游经营服务许可证》;

11、(四)指导沿海各市、区的海上旅游管理工作;

12、(五)对海上旅游经营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13、(六)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4、海上旅游办公室挂靠在青岛市旅游局,其成员应吸纳各有关部门参加。第八条沿海各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管理机构,在海上旅游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旅游管理工作。第九条计划、规划、城建、土地、交通、公安、农林等部门及海上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青岛市旅游局及海上旅游办公室做好海上旅游管理工作。第三章项目的申办与审批第十条开办海上旅游项目,必须设施配套,有安全保障,并配备与经营服务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第十一条申请开办海上旅游经营项目,由开办人向海上旅游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5、(一)项目的类别、规模、经营期限的说明;青岛旅游景区

16、(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第十二条海上旅游办公室须在接到项目开办人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予以登记并发给《海上旅游经营服务许可证》。第十三条项目开办人领取《海上旅游经营服务许可证》后,按下列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17、(一)码头、站点,以及海面、水下、岛屿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定点和建设,依照《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涉及用地的,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18、(二)游船(含游艇、下同)和海面、水下浮动或固定设施,依照有关规定到船舶检验机构、海上安全监督机构、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19、(三)依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第十四条设立海上旅游咨询服务机构,可开办海上旅游项目的经营者提供法律和政策方面的咨询服务,并可根据项目开办人的委托,代办立项、可行性论证、项目洽谈和有关审批事项。第十五条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不得无故拖延。海上旅游办公室可以会商有关行政机关,制定审批期限和程序方面的规定。第十六条海上旅游经营者出租、转让其海上旅游经营服务项目的,须到海上旅游办公室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需要办理其他变更手续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兴办海上旅游项目,发展海上旅游事业。第四章经营服务第十八条鼓励海上旅游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改善经营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二、青岛市旅游局的主要职责

1、(一)统筹协调全市旅游业发展,拟订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旅游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二)拟订全市国内外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旅游形象的宣传和推广活动;参与全市重大旅游节会活动。

3、(三)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旅游线路和旅游产品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指导全市旅游产业化发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监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和指导全市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4、(四)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实施旅游景区(点)、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行业标准;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诚信体系建设以及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5、(五)推动全市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与国际旅游组织合作的相关事务;贯彻执行国家出国旅游和国家、省赴港澳台旅游政策,指导全市对港澳台旅游市场推广工作。

6、(六)拟订旅游人才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旅游培训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7、(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青岛市旅游应急?青岛市旅游应急管理办法

三、青岛市旅游条例国庆青岛旅游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旅游业的发展遵循政府引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的原则,充分利用自然、人文、经济、社会资源,突出海洋旅游和休闲度假旅游特色。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对旅游业的资金投入,加强旅游宣传推介、旅游人才培训、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2、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市、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有关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3、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4、旅游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协会章程和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参与旅游促销、发布市场信息、推介旅游产品、进行行业培训和交流,可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建议。第二章旅游规划第六条市、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5、区(市)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市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并在编制时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并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等专业规划相衔接。旅游发展规划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城乡规划。

6、编制其他规划涉及旅游业的,应当统筹考虑旅游功能,兼顾旅游业的发展。第八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区域合作、资源整合和城乡统筹发展,防止旅游资源的浪费、无序开发和旅游项目的重复建设。第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7、(一)旅游主题形象、旅游业发展目标及发展战略;

8、(二)旅游业发展的各要素结构、空间布局及供给要素的比例关系,发展保障措施;

9、(三)旅游产品开发的方向、特色与主要内容,重点旅游项目及开发建设的空间、时序;

10、(四)旅游资源开发和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措施、实施步骤及标准;

11、(五)旅游市场培育的主要措施;

12、(六)旅游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规范及标准。第十条市、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业的行业特点、发展需要、产业要素和特色,编制旅游专项规划。

13、旅游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第十一条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景区、旅游饭店、大型游乐场所等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第三章旅游促进与保障第十二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周边行政区域开展旅游协作,促进旅游资源共享青岛旅游公司。第十三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旅游宣传、促销网络,开展本市旅游形象宣传、旅游产品推介活动,开拓国内外旅游客源市场。

14、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围绕本市整体旅游形象,结合当地旅游特色,确定当地旅游形象并对外推介。第十四条鼓励本市以外的企业来本市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15、鼓励、支持旅游企业组建跨区域、跨行业的旅游企业集团和经营合作网络。第十五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展与改革、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确定重大旅游建设项目。

16、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在选址或者确定规划条件时,规划部门应当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六条旅游、口岸、交通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包机、专列和邮轮旅游的开展。第十七条规划和建设公共交通网络,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发展旅游观光公共交通。

17、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客运需要,依法审批不同运力额度的旅游客运车辆、船舶,开通旅游观光专线、郊区旅游专线和海上旅游航线。第十八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市政等部门,在公路、城市道路上设置主要旅游景区中外文标示牌。第十九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统一的旅游呼叫电话,并建立旅游信息公共服务系统,实现本市旅游信息互通。

18、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在机场、车站、客运码头、旅游集散点、主要旅游景区等场所设置旅游咨询站(点)和电子查询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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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青岛旅游A本文地址:http://www.pdsd.cn/post/129042.html发布于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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