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青岛旅游A

青岛旅游可行性(青岛旅游可行性研究报告)

青岛旅游A 2024-06-27 1
青岛旅游可行性(青岛旅游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本文目录青岛市海上旅游管理规定青岛海湾大桥介绍青岛市旅游管理条例一、青岛市海上旅游管理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旅游管理,保护海上旅游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旅游秩...

本文目录

  1. 青岛市海上旅游管理规定
  2. 青岛海湾大桥介绍
  3. 青岛市旅游管理条例

一、青岛市海上旅游管理规定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旅游管理,保护海上旅游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旅游秩序,发展旅馆事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海面、水下、岛屿利用自然和人文景观开发经营的旅游观光、娱乐、餐饮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2、海上客运、轮渡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发展海上旅游事业,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以本市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为依据,做到总量适当,布局合理,符合环境保护等要求。第四条海上旅游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第五条海上旅游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青岛市旅游局是本市海上旅游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3、(一)负责海上旅游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

4、(二)组织编制海上旅游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并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

5、(三)依照海上旅游发展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各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海上旅游的码头、站点及配套设施统一布点、建设;

6、(四)组织开展海上旅游的招徕、促销活动;

7、(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七条设立青岛市海上旅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海上旅游办公室)。其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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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一)具体负责海上旅游的行政管理工作;

9、(二)负责实施海上旅游发展规划、计划;

10、(三)核发《海上旅游经营服务许可证》;

11、(四)指导沿海各市、区的海上旅游管理工作;

12、(五)对海上旅游经营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13、(六)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4、海上旅游办公室挂靠在青岛市旅游局,其成员应吸纳各有关部门参加。第八条沿海各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管理机构,在海上旅游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旅游管理工作。第九条计划、规划、城建、土地、交通、公安、农林等部门及海上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青岛市旅游局及海上旅游办公室做好海上旅游管理工作。第三章项目的申办与审批第十条开办海上旅游项目,必须设施配套,有安全保障,并配备与经营服务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第十一条申请开办海上旅游经营项目,由开办人向海上旅游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5、(一)项目的类别、规模、经营期限的说明;

16、(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第十二条海上旅游办公室须在接到项目开办人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予以登记并发给《海上旅游经营服务许可证》。第十三条项目开办人领取《海上旅游经营服务许可证》后,按下列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17、(一)码头、站点,以及海面、水下、岛屿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定点和建设,依照《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涉及用地的,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青岛游轮旅游

18、(二)游船(含游艇、下同)和海面、水下浮动或固定设施,依照有关规定到船舶检验机构、海上安全监督机构、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19、(三)依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第十四条设立海上旅游咨询服务机构,可开办海上旅游项目的经营者提供法律和政策方面的咨询服务,并可根据项目开办人的委托,代办立项、可行性论证、项目洽谈和有关审批事项。第十五条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不得无故拖延。海上旅游办公室可以会商有关行政机关,制定审批期限和程序方面的规定。第十六条海上旅游经营者出租、转让其海上旅游经营服务项目的,须到海上旅游办公室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需要办理其他变更手续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兴办海上旅游项目,发展海上旅游事业。第四章经营服务第十八条鼓励海上旅游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改善经营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二、青岛海湾大桥介绍

青岛海湾大桥又称胶州湾跨海大桥,是我国自行设计、施工、建造的特大跨海大桥。它是国家高速公路网G22青兰高速公路的起点段,是山东省“五纵四横一环”公路网上框架的组成部分,是青岛市规划的胶州湾东西两岸跨海通道“一路、一桥、一隧”中的“一桥”。大桥起自青岛主城区海尔路,经红岛到黄岛,大桥全长36.48公里,投资额近100亿,历时4年完工。大桥于2011年6月30日全线通车。

青岛海湾大桥,东起青岛主城区黑龙江路杨家群入口处,跨越胶州湾海域,西至黄岛红石崖,(一期工程)路线全长新建里程28.047公里(二期工程12公里)。其中海上段长度25.171公里,青岛侧接线 749米、黄岛侧接线 827米、红岛连接线长 1.3公里。工程概算投资 90.4亿元。整个海湾大桥工程包括沧口、红岛和大沽河航道桥、海上非通航孔桥和路上引桥、黄岛两岸接线工程和红岛连接线工程,李村河互通、红岛互通以及青岛、红岛和黄岛三个主线收费站及管理设施。

2010年12月22日青岛海湾大桥主桥贯通,2011年6月30号下午14点正式通车。

青岛海湾大桥项目计划总投资为90.82亿,项目实施采用特许经营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项目自有资金31亿元,资本金比例35%,全部由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独家出资。

青岛海湾大桥项目由山东高速投资经营,与胶州湾高速捆绑经营。该项目是中国目前国有独资单一企业投资最大规模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是中国北方冰冻海区域首座特大型桥梁集群工程,加上引桥和连接线,总体规模为世界第一大桥。

青岛海湾大桥项目经营期25年,经营期满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将全部转移给青岛市政府。项目经营期内,预计海湾大桥的汽车交通量:2010年为30849辆/日、2015年为45136辆/日、2020年为58888辆/日、2029年为77795辆/日。投资回收期15年(自特许经营年算起)。

1993年,青岛市政府首次组织海上通道方案专家论证会,形成“南隧北桥、先桥后隧”的结论。

2003年9月30日,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听取了市交通委关于青黄高架路有关情况的汇报,并同意按规划路线方案启动国家重点公路青岛-红石崖辅线青黄高架路-青岛海湾大桥(北桥位)项目;

2004年2月27日至29日,山东省发改委在青主持召开了“国家重点公路青岛-红石崖辅线青黄高架路段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

2004年10月26日,根据国家要求,青岛市正式将青岛海湾大桥(北桥位)项目上报国家发改委申请核准。

2005年3月3日,青岛海湾大桥(北桥位)项目顺利通过国家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讨论。

2005年3月7日,国家发改委以发改投资[2005]327号批文核准。

2006年12月26日,项目正式开工建设。

2007年2月21日,成功浇筑第一根钻孔灌注桩。

2009年10月3日,青岛海湾大桥第一高塔——大沽河航道桥主塔顺利封顶。

2009年11月27日,青岛市规划局对海湾大桥市区接线工程的规划方案进行社会公示。

2009年11月底,青岛海湾大桥累计完成钻孔灌注桩5110根,承台1103个,墩身1691个,预制箱梁431片,现浇箱梁311孔,安装箱梁376片。

2009年12月10日,海湾大桥红岛海上互通立交桥主体建设完工。此时,海湾大桥的上部结构已经完成了67%,下部结构完成了98%。

2009年12月27日,青岛海湾大桥胶州连接线工程启动仪式在胶州湾产业新区举行。

2010年3月13日,大沽河航道桥青岛侧钢箱梁全部安装完成。

2011年6月28日,山东高速胶州湾大桥通过了相关部门的交工验收。

2011年6月30日上午10点,青岛胶州湾跨海大桥正式通车。

2013年8月23日,公交集团巴士公司开通行经胶州湾大桥的“高新快线”直达公交,自河马石到高新区,只设37个坐席而无站席。

海湾大桥建成后将给省内济南青岛两大城市间的交通带来更为密切便捷的联系。以前,车辆沿济青高速南线至黄岛后须绕行胶州湾高速才能到达青岛。由于济青南线的北端起点与建设中的海湾大桥相连,大桥建成后车辆沿济青南线、海湾大桥就可一路直通青岛。大桥还将进一步促进青岛与半岛城市群城市间的交通联系,对发挥青岛在山东省经济发展的龙头地位,进一步加快山东半岛城市群建设,促进胶东半岛旅游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对青岛来说,海湾大桥还是该市“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中的一个重要交通枢纽。大桥建成后,大大缓解青岛胶州湾高速公路的交通压力,进一步完善青岛市东西跨海交通联系,扩大青岛市城市骨架,缩小青岛、红岛、黄岛的时空距离,加强主城区与两翼副城区的联系,塑造拥抱胶州湾的大青岛城市框架,为青岛城市的深度发展拓展出崭新的空间。青岛旅游大巴

环胶州湾高速公路长约70公里,而大桥项目的建设将青、红、黄三岛便捷地联系在一起,使青岛至黄岛陆路距离缩短近30公里。如果以每小时80公里的时速计算,走大桥将比走高速路节省20分钟!大桥双向6车道,设计行驶时速为80公里。

对于市民关注的大桥抗风、抗雾性能设计,有关专家表示,抗风性能优良,是按抵抗百年不遇的大风而进行设计的;而海雾干扰则无法避免,要和高速公路“看齐”,雾大时还是要实行全线封闭。另据气象统计资料推算,大桥每年禁止通行的时间折合为20-30天左右,遇大风、暴雨、浓雾等限制通行时间约在80天左右。

青岛和黄岛之间,胶州湾海底隧道和胶州湾跨海大桥建成通车之前一直靠轮渡和环胶州湾高速公路相连。轮渡受运输能力、气候条件制约较大,每天仅能有千余辆客货车通行;而环胶州湾高速公路设计标准为2.5万标准车/日,但通车以来交通量逐年猛增,目前标准路段交通量最高峰已达46万辆!项目建设将青、红、黄三岛便捷地联系在一起,除使青岛至黄岛陆路距离缩短30公里,缓解交通压力外;同时在红岛建设的桥体部分,还可兼顾红岛的交通。

大桥在老城区李村河口沿东西方向,以城市快速干道的形式连接了两条主通道:重庆路和308国道,将城市由内向外的交通流量直接引入快速通道,减少了城区内各方向胶州湾高速公路几个出入口汇集和疏散的交通流量,有效地降低了老城区对外交往部分的交通拥堵,改善了城区交通状况。

青岛海湾大桥建成后,能够有效地增加前湾港、黄岛油港和薛家岛港的业务量,使青岛老港、油港、前湾港连为一个整体,加强三港间的协作,更好地发挥港口的整体效益,尤其是解决了青岛港陆路集疏运能力的问题,更好地发挥港口整体效益。

产业布局情况看,以老市区为中心的东海岸地区空间范围狭小,城市空间向东部已几乎没有拓展的余地。伴随港口西移的经济中心西移已势在必行。青岛海湾大桥的建设将“青—红—黄”三岛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极大促进了我市“三点布局、一线展开、组团发展”城市发展战略的实施。

在琅琊台风景区的网站里,早已把“海湾大桥建成后,”30分钟到市区”的招牌挂了起来。据了解,周边像琅琊台这样等着海湾大桥带来“实惠”的风景区不在少数。项目的建成,既有利于释放东部旅游及第三产业的发展空间,也能将老城区连片的海滨度假区和黄岛区的薛家岛省级旅游度假区连为一体,大大推进青岛市旅游业的发展,形成一个青岛旅游的“包围圈”。青岛日照旅游

在“青青岛”网上社区,网友们对青岛海湾大桥一直热议不减。其中一位资深网友留言,“黄岛开发区和青岛城区被胶州湾分隔,可谓‘青黄不接’,因此建设跨海大桥,成为青岛多年来一直挥之不去的情结。天堑变通途,已经时不我待。”

出口货物报关地在对岸的黄岛,而多数贸易公司都在青岛市区。企业在通关时完税,则只能让报关行代理缴纳。显然已经给他们的业务操作及资金融通带来不便。一名私营企业主表示,“盼大桥,已经要望眼欲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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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岛市旅游管理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等服务的行业。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建设、从事旅游经营服务和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扶植和支持旅游业的发展,发挥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第五条发展旅游业实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发挥本市旅游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创建良好的旅游环境和市场秩序,树立文明、健康的旅游风尚。第六条青岛市旅游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旅游业的统筹规划、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2、(一)贯彻执行旅游等有关法律、法规;

3、(二)编制旅游业的长期、中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三)负责旅游资源的普查,编制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青岛旅游可行性(青岛旅游可行性研究报告)

5、(四)参与旅游景区的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论证工作;

6、(五)组织指导旅游宣传促销工作,开拓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归口管理出境旅游事务;

7、(六)按规定审查、审批旅行社和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导游人员,组织指导旅游饭店星级评定;

8、(七)指导旅游业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从业人员技术业务等级评定工作;

9、(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旅游安全工作;

10、(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11、各县级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旅游管理工作。

12、各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协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管理工作。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从事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旅游经营活动。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支持旅游教育事业发展,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技能。第二章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建设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

1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对破坏旅游资源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控告的权利。第十条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旅游资源的普查、评定和规划工作。旅游景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景区内的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及旅游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旅游景区,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旅游价值、环境质量等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第十三条星级旅游饭店建设项目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第十四条旅游景区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建设,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取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第十五条在旅游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项目完工后,应当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签署意见。第十六条旅游景区内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商业服务网点和安全、卫生设施。其建设,应当与旅游景区的总体建设相适应,建筑风格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七条开发旅游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行与环境保护协调同步的方针,其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的处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八条禁止在旅游景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项目;禁止在旅游景区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九条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批准的范围,在旅游景区设置界线标志。第二十条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旅游景区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维护正常旅游秩序,保持旅游设施完好和清洁卫生,完善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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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青岛旅游A本文地址:http://www.pdsd.cn/post/118437.html发布于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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