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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法规的案例分析
你所提到的在“下榻宾馆没有作任何提醒和警示下,李某在客房洗澡时被热水烫伤”。由于你提供的信息量非常有限,不足以做出有效判断,以下建议供参考。
1、李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应当就住宿宾馆标准有约定,如果旅行社提供的住宿宾馆与旅游合同相符,旅行社不构成合同违约。
2、淋浴器是一种普通公共洗漱用具,不需要特殊提醒或警示,宾馆淋浴设备的冷热水混水器上标有冷热(或蓝红)调节标志,就应当是尽到了提示义务青岛旅游区。
3、如果宾馆淋浴设备正常,因洗浴者李某操作不当将自己烫伤,可以寻求是否符合旅游人身意外险或旅行社责任险相关保险条款,就洗浴者烫伤损害进行保险理赔。
4、如果是因淋浴设备在使用中突然间损坏,造成洗浴冷水突然中断将洗浴者李某烫伤,李某可以要求旅行社或宾馆就洗浴者烫伤损害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去旅游如何避免被坑
1、暑假正在悄然来临,又到了旅游的高峰期。有些朋友反应在旅游时不知不觉的就被坑了,那么如何才能避免被坑呢?对此我有一些经验分享给大家。
2、在出发前做好完善的攻略是最重要的一点,有了规划才能避免手忙脚乱。比如,住宿、餐食、交通路线、天气情况等都是要考虑在内的。选择自驾游还是跟团游也很重要,自驾游相对自由,想去哪个景点,想带多长时间都可以。跟团游相对省心,跟着团队走就行,不用操心食宿问题。但是不是所有的旅游团都靠谱,全国各地旅游团坑人的事件屡见不鲜,一定要擦亮眼睛找靠谱的旅游团。提前了解景点也很有必要,有不少游客不了解景点就大老远的赶来,到了之后却大失所望,所以一点要在各个渠道了解该景点之后再去。
3、在旅游的路途中,由于距离远需要中途休息时,一定要看护好随时行李,每年旅游途中丢失行李的人不在少数。特别是跟团游的时候,大巴车上鱼龙混杂更要看管好行李,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开开心心的来旅游,把行李弄丢了还怎么有好心情玩耍。
4、大老远的难得来景点旅游,买一些纪念品是无可厚非的。购买纪念品时一定要选择明码标价的,没有标价的东西要问清楚之后再买,因为景区里的一些东西看起来不贵,实际价格却是让人肉疼,还有景点里的水都很贵,可以在外面买一些再进来。还有就是不要随意跟人拍照合影,最近网上有个孙悟空装扮的人合影前什么也不说,合影后开始索要费用,为了避免被坑,一定要问清楚后再合影。总结起来就是在景区里购买东西一定要问清价格。
5、最后,希望我的分享能让伙伴们避免被坑,让大家都能开开心心的旅游,开开心心的回家,祝大家都有一个愉快的假期。
三、外出旅游五种方式解纠纷
“十一”黄金周将至,不少市民已经安排了假期外出旅游。旅游者经常会在旅途中和旅游结束后采取维权行为,使其合法利益不受侵犯。那么,旅游者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在旅游途中和旅游结束后又有哪些解决旅游纠纷的有效途径呢?
根据《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旅游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五种维权方式可供选择:一是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旅游者可以根据权益受侵害的程度、实际拥有的事实证据、对时效以及赔偿金额的期望值高低,和旅行社对事件的处理结果,从上述五种方式中作出具体选择青岛旅游住宿。同时,旅游者还要学会依法理性维权,这样不但可以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也有着积极意义。
具体地讲,旅游者遇到旅游纠纷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要及时向他们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见,应注意收集证据,待行程结束后再向旅行社交涉或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客观条件允许,也可以当场向旅行社交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接受旅行社的合理补救措施,并继续完成旅程。另外,本市与全国的60余个主要旅游城市已建立了旅游质监互动协作体系,对发生的重大和急难的跨省市旅游纠纷案件,各成员单位有责任协助解决。如情况确实紧急,本市外出的游客可以拨打当地旅游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请求工作人员予以协调,也可以拨打本市旅游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要求协调解决。
二、回程后,如游客认为旅行社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可选择上述的五种维权方式解决纠纷。
如需向市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人应当及时提交赔偿请求书和相关证据资料。书写赔偿请求书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客观真实地陈述需投诉的事件内容。表述的事件经过应尽量具体、详细,切忌含糊其词、内容不清,否则会增加调解部门的工作难度,直至无法受理投诉人的投诉案件。
2、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证据指,一是与旅行社签订的有关协议及约定,主要包括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表、旅游发票,以及与旅行社签订的各种有效凭证或材料。二是旅游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凭证,即游客提供的能够证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规定或原承诺不相符的最有力证据,如车船票据、门票、购物发货票、接待单位的证明,也可以提供有关物证、声像资料,以及其他有效的文字资料。
3、提出的赔偿请求和主张合法合理。对旅游者提出的投诉,市旅游管理部门主要依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标准》,认定旅行社的赔偿责任和金额,故游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要以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如投诉人希望与旅行社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可以酌情提出具体可行的办法与对方协商,争取尽快达成共识。还有,根据目前的法律制度规定,绝大多数的旅游违约案件都是不足以支持精神索赔的,旅游管理部门也没有依据认定精神赔偿。
4、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当案件复杂、重大和极难调解时,尤其是涉及旅游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等不适用旅行社保证金赔偿范围的经济纠纷案件,建议旅游者尽快选择解决纠纷的最高程序,即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十一”黄金周期间本市旅游质监所设立的旅游投诉电话28359093,为游客提供24小时咨询接待服务。冬天青岛旅游
部分旅游热点城市旅游质监所旅游投诉电话
北京市(010)65157490上海市(021)64393615黄山市(0559)2536874
武夷山市(0599)5250609厦门市(0592)5318985济南市(0531)7937762
烟台市(0535)6270842蓬莱市(0535)5631111青岛市(0532)5912000
张家界市(0744)8380193桂林市(0773)2824344三亚市(0898)88293852
海口市(0898)66250780成都市(028)86622065贵阳市(0851)6506973
昆明市(0871)3164961西安市(029)87617872青岛旅游巴士
四、矛盾纠纷调解案例
1、韩某某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指使他人冒充驾驶员及放弃索赔的法律后果;原告付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案—通过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挽救即将破碎的婚姻;张某某诉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支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境外旅游突发疾病时的救助义务界定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3、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4、(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5、(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6、(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