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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旅游A 2024-06-1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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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订)
  2.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条例正文
  3. 加强安全生产风险源头管控主要有哪些措施

一、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订)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销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评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居民家庭或者个人自用电梯的生产、销售活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区(市)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2、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建筑物中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监督相关建设单位安装与建筑结构和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电梯。

3、物业管理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管理职责,监督用于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4、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完善电梯内通信网络覆盖。青岛旅游年卡

5、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6、教育、商务、卫生、交通、安全生产监管、旅游、物价、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电梯的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提供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产品和服务,其主要负责人对有关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7、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单位按照规定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电梯安全运行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六条对客运索道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文体场馆、会展场馆、景区景点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8、鼓励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电梯有安全隐患或者存在影响运行安全问题的,有权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电梯生产经营第八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电梯质量负责。在本市生产电梯或者向本市提供电梯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9、(一)跟踪调查制造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并作出记录;

10、(二)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包括提供技术升级、技术培训、技术资料和必需的电梯部件等);

11、(三)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时,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2、(四)不得设置妨碍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屏障;

13、(五)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安装、改造、修理电梯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第九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售台账,查验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修理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验证明。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电梯设计使用年限。第十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与电梯采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售后服务事项。

14、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第十一条安装、改造、修理电梯,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15、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其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持证上岗。

16、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情况。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4年。

17、受委托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挂靠形式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二、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条例正文

1、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5、第四条市、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6、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7、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8、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9、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0、(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11、(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12、(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排除。

13、第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装备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

14、第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5、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6、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7、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8、第九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19、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0、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21、(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2、(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3、(三)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24、(四)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5、(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或者经考核合格;

26、(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7、(七)为从业人员按照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28、(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29、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0、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1、(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2、(四)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33、(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34、(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35、(九)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36、第十二条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冶金、船舶修造、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统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7、(一)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8、(二)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9、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0、(一)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1、(二)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两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2、(三)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3、(四)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4、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45、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生产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不参加前款规定的培训和考核。

4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至少一名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生产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7、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48、(一)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组织执行;

49、(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50、(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按照规定报告;

51、(四)参与审查有关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资质;

52、(五)协助进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53、(六)按照规定发放或者监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54、(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

55、(八)参与或者协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56、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57、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矿山开采、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5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研究、采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认证。

59、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档案,保证教育、培训费用和时间。

60、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威海青岛旅游

61、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所配备的特种防护用品应当具有特种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62、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进行定期检验、维护,保证其使用性能。

63、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4、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户外设置的广告、岗亭、灯箱、牌匾、雕塑等设施以及安装的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等悬挂物,应当符合行业规范与标准,并应当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安全。

65、第十九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66、(一)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青岛旅游社

67、(二)每两年至少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在评估后十日内将安全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8、(三)建立重大危险源电子监控系统,并支持政府有关部门远程访问和读取相关数据;

69、(四)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0、第二十条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作业设备、防护用品,并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1、(三)作业设备、防护用品清单以及产品合格证。

72、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7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雇用未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高处悬挂作业。

74、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建(构)筑物拆除和高处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制定作业方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75、第二十二条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单位,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且指示明显的出口、通道,在具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76、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于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监控、治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77、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青岛旅游住宿

78、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地点的选址制定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79、在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道等场所、设施的安全距离内以及矿区塌陷区域、尾矿库危及区域内,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构)筑物。

80、确因规划调整,需在前款规定范围内规划建设建(构)筑物的,应当先采取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措施保证安全距离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规划建设建(构)筑物。

81、第二十五条从事安全检测、检验、评价、培训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在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服务。

82、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或者聘用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接受委托的机构或者聘用的人员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8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在本市范围内提供服务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相关情况。

84、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85、生产经营单位对依法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86、第三章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87、第二十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下同)为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88、(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89、(三)以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90、(四)化工、热电、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91、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设立以及安全设施的设计、竣工验收,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92、第二十八条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93、第二十九条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94、(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9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96、第三十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97、第三十一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98、(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程度;

99、(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100、(四)安全设施的种类、数量、分布图和安全措施;

101、(五)事故的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措施;

102、(六)所需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

103、第三十二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104、(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10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106、第三十三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其中,已试生产(使用)的,验收安全评价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

107、第三十四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108、(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109、(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110、(五)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

11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验收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112、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113、国家、省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114、第三十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制度。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经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有关部门不予施工许可,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有关单位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115、第三十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和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116、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17、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其他单位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危险程度适时组织演练。

118、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构成或者可能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突发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依法立即向市、区(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办事机构报告。

11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关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120、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救、救援时,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其他事故。

121、第四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由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者干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2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123、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24、(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125、(二)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的;

126、(三)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127、(四)未按照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

128、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29、(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青岛游轮旅游

130、(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合格的;

131、(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132、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33、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34、(一)对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检验、维护的;

135、(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户外设施和悬挂物进行设置或者检查、维护的。

136、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37、(一)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将重大危险源或者安全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138、(二)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单位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的。

139、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高处悬挂作业未报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40、单位或者个人委托、雇用未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高处悬挂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41、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高处悬挂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42、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建(构)筑物拆除和高处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43、(一)未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144、(二)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45、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监督检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46、第五十一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投资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47、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户外设施和悬挂物设置、检查、维护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决定。

148、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9、第五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0、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岛保税区、青岛出口加工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经济功能区。

151、本条例所称高处悬挂作业,是指从建筑物上部将人员以及设备用绳索悬挂在空中二米以上,从事粉刷、喷涂、清洁或者安装等作业。

152、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1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三、加强安全生产风险源头管控主要有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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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加强安全生产风险源头管控的意义

2、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既是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效手段,又是加强事故预防和源头治本的重要举措。

3、(一)加强规划设计安全评估。各地区要把安全风险管控、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开发规划,把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要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防控风险论证,明确重大危险源清单。要加强规划设计间的统筹和衔接,确保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规划、同设计、同实施、同考核。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功能区选址及产业链选择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因素,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做好重点区域安全规划和风险评估,有效降低安全风险负荷。

4、(二)科学规划城乡安全保障布局。各地区要制定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综合保障措施,严格依据相关标准规范科学设定安全防护距离、紧急避难场所和应急救援能力布局。要高度重视周边环境与安全生产的相互影响,加快实施人口密集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生产仓储场所安全搬迁工程。新建化工企业必须进入化工园区。城乡规划和建设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隔离带管控,严禁在安全和卫生防护隔离地带内建设无关设施和居住建筑。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原则,明确安全管控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5、(三)严把工程管线设施规划设计安全关。地上、地下工程管线规划布局、设计与敷设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已纳入城乡规划的管线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完善工程管线设施建设规范,健全油气管线安全监管措施和办法,从严控制人员密集区域管线输送压力等级。鼓励各地区按照安全、有序原则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把加强安全管控贯穿于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要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安全终身责任制和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6、(四)严把铁路沿线生产经营单位规划安全关。铁路沿线生产经营单位的规划与建设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高铁线路两侧建造和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或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等,要严控安全防护距离。

7、(五)合理确定企业准入门槛。各地区要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产业政策和本地区行业领域实际,明确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准入条件,审批部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核准。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矿山等“禁限控”目录并严格执行。

8、(六)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从严审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生产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金属冶炼等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施设计,加强对建设单位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严格督促落实新改扩建道路项目,粉尘、化工毒物危害严重项目,水运建设项目,水利建设项目等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9、(七)严格审批重点行业领域建设项目。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严格规范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审核)、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的程序。推动建立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部门的联合审批制度,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加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四防”(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和“三库”(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建设力度,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不予颁发和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

10、四、强化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安全准入

11、(八)加快淘汰退出落后产能。对《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工业技术与装备的产能,严格按照规定时限或计划进行淘汰。对限制类、淘汰类的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建设项目不得核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完善基于区域特征、产业结构、煤种煤质、安全生产条件、产能等因素的小煤矿淘汰退出机制。综合施策,引导和推动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矿井有序退出。对现有技术难以治理灾害的区域禁止开采。完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企业退出转产扶持奖励政策。

12、(九)加快完善强制性工艺技术装备材料安全标准。根据行政执法要求、事故原因分析、新工艺装备和新材料应用等情况,及时制修订并公布相关工艺技术装备强制性安全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企业等率先制定新产品、新工艺、新业态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地方、行业、企业标准。支持企业制定更加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职业健康标准。加快与国际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标准的对标接轨步伐。

13、(十)加强关键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安全保障。落实重要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仪器仪表检测检验制度,强化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改造。提倡新建、改扩建、整合技改矿井采掘机械化。落实地下矿山老空区积水超前探测、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安全监测制度。推广尾矿干堆、尾矿井下充填技术和尾矿综合利用,努力建设绿色矿山、无尾矿山。加快推进“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升级,新建化工企业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推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升级改造,实现关键危险场所机械化操作和智能化监控。推动冶金企业安装煤气管道泄漏监测报警系统。在涉及铝镁等金属制品打磨抛光作业企业中推广使用湿式除尘工艺。

14、(十一)提升交通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技术标准。提高大型客车、旅游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制造安全技术标准及安全配置标准,强力推动企业采取防碰撞、防油料泄漏新技术,强化动态监控系统应用管理。提高客船建造、逃生等相关安全技术标准,严禁在客船改造中降低标准。严格渔船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船用产品检验制度,推进渔船标准化改造工作,推动海洋渔船(含远洋渔船)配备防碰撞自动识别系统、北斗设备终端等安全通导设备。

15、(十二)强制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加快更新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加强对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病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落后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淘汰、限制名录管理制度,推动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

16、(十三)科学合理控制高风险和劳动密集型作业场所人员数量。严格控制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涉爆粉尘等高风险作业场所操作人员数量。严格执行危险工序隔离操作规定。推进机器人和智能成套装备在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剧毒化学品生产过程中的应用。加强劳动密集型作业场所风险管控,依据风险等级和作业性质等,推动采取有针对性的空间物理隔离等措施,严格控制单位空间作业人员数量。

17、(十四)严格管控人员密集场所人流密度。加强大型交通枢纽设施状态和运营状况监测,合理控制客流承载量。严格审批、管控大型群众性活动,建立大型经营性活动备案制度和人员密集型作业场所安全预警制度,加强实时监测,严格控制人流密度。建立健全人员密集场所人流应急预案和管控疏导方案,严防人员拥挤、踩踏事故发生。

18、六、完善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准入制度

19、(十五)提高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准入条件。从文化程度、专业素质、年龄、身体状况等方面制定完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关键岗位人员职业安全准入要求,明确高危行业领域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人员职业和行业禁入制度,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督促企业严格审查外协单位从业人员安全资质。

20、(十六)提升重点行业领域关键岗位人员职业安全技能。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粉尘涉爆、金属冶炼、道路运输、水上运输、铁路运输、建筑施工、消防、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重点行业领域关键岗位人员入职安全培训、警示教育、继续教育和考核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完善客货运车辆驾驶员职业要求,改革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培训考试机制,进一步加大客货运驾驶员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和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培训。

21、七、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落实

22、(十七)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力量,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及时掌握工作落实进度,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问题。

23、(十八)加强改革创新。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结合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着力弥补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方面的短板和监管盲区。

24、(十九)加强法规制度建设。要加快涉及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方面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修订工作,及时清理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准入规定,把实践中有益做法和有效措施上升为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法规制度体系。

25、(二十)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要把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加强考核奖惩,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26、(二十一)加强舆论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信等媒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的重要意义、重点任务、重要举措和具体要求,大力宣传基层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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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青岛旅游A本文地址:http://www.pdsd.cn/post/112038.html发布于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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