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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旅游执法部门 青岛旅游执法部门电话号码

青岛旅游B 2024-05-29 18
青岛旅游执法部门 青岛旅游执法部门电话号码摘要: 本文目录青岛限号吗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一、青岛限号吗1、(一)禁行时间: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2018年5月30日0时至2018年6月11日24时,其他危险化学品运...

本文目录

  1. 青岛限号吗
  2.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3. 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

一、青岛限号吗

1、(一)禁行时间: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2018年5月30日0时至2018年6月11日24时,其他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2018年6月6日0时至2018年6月11日24时。

2、(二)禁行方式: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全部禁止通行,其他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经批准禁止通行。

3、二、本市核发号牌(鲁B、鲁U号牌)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摩托车限行

4、(一)限行时间:2018年6月6日0时至2018年6月11日24时。

5、(二)限行方式:未经批准禁止通行。

6、(三)限行区域: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胶州湾隧道,胶州湾大桥,G22(青兰高速)高新区收费站以东路段,G20(青银高速)即墨收费站以东路段,G2011(青新高速)即墨西收费站以南路段,S19(龙青高速)龙泉收费站以南路段。

7、三、本市核发号牌(鲁B、鲁U号牌)小型客车(指核载10人以下的载客汽车)限行

8、(一)限行时间:2018年6月8日20时至2018年6月10日24时。

9、(二)限行方式:实行单双号限制通行。单日允许车牌尾号(指车牌号码中阿拉伯数字的最后一位,下同)为奇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禁止车牌尾号为偶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双日允许车牌尾号为偶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禁止车牌尾号为奇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10、(三)限行区域: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胶州湾隧道,胶州湾大桥,G22(青兰高速)高新区收费站以东路段,G20(青银高速)即墨收费站以东路段,G2011(青新高速)即墨西收费站以南路段,S19(龙青高速)龙泉收费站以南路段。

11、2018年6月9日接送高考考生的小型客车,可以通过考生所在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交警大队申领高考车辆通行证。持高考车辆通行证的小型客车2018年6月9日不受单双号通行限制。

12、本市核发号牌大中型客车(指核载10人以上的载客汽车)、

13、巡游出租车不受单双号通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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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一)限行时间:小型客车(指核载10人以下的载客汽车)2018年6月8日0时至2018年6月10日24时,其他机动车2018年6月6日0时至2018年6月11日24时。

15、(二)限行方式:未经批准禁止通行。

16、(三)限行区域: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胶州湾隧道,胶州湾大桥,G22(青兰高速)高新区收费站以东路段,G20(青银高速)即墨收费站以东路段,G2011(青新高速)即墨西收费站以南路段,S19(龙青高速)龙泉收费站以南路段。

17、外地核发号牌客运班车按照交通运输部门核定的路线行驶,不受上述通行限制。

18、五、不受临时交通管理措施限制的车辆

19、(一)持有重大外事活动专用通行证件的机动车;

20、(二)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车身喷涂统一标识的执法和通讯、电力、水务、市政、殡葬、急救医疗等应急服务保障类车辆,以及救援、清障等专项作业车辆;

21、(三)执行任务的军车(含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编机动车)、警车、消防车;

22、(四)悬挂使领馆号牌以及经批准临时进入我国境内参与重大外事活动的车辆。

23、六、因保障国计民生确需通行的载货汽车(包括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请,经交通运输部门确认运输需求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通行证,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通行证办理条件、程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制定。

24、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设置禁行、限行标志,及时疏导滞留车辆,并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实行其他临时性交通管理措施,交通参与者应当服从交警指挥,按照交通标志指示行驶。

25、交通运输部门将对相应路段公交和地铁调流运行,并根据客流情况及时调整发车间隔。具体方案由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发布。

26、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7、九、本通告自2018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1日。

28、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本市原有重中型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行规定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29、参考资料: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青岛公安网

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青岛旅游地方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生态资源,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2、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3、土地、建设、城管执法、环境保护、海洋、人民防空、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中的重要事项,为本级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4、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重要事项,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5、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组织形式、职能和工作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第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公开城乡规划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规划信息和依法监督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编制、报批和备案。

6、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特定区域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7、编制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的城乡规划,应当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论证。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城镇功能、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发展布局,明确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能源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等。第九条综合防灾、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级市的专项规划应当同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8、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统筹发展战略,满足城市规划区和相邻区域未来人口、资源、环境、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要素发展变化的需要。

9、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青岛旅游旺季。专项规划确定的布局要求和建设时序,应当作为相应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十条本市以下特定区域应当编制特定区域规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0、(一)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海岸带、海湾、海岛、湿地、林地、森林公园、中心城区的山体和生活饮用水源地等特定自然区域;

11、(二)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特定历史文化区域;

12、(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临港经济开发区等特定经济区域;

13、(四)对本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特定区域。

14、特定区域规划应当划定特定区域的范围以及规划控制线,明确特定区域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资源保护措施等。对特定区域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特定区域规划的要求。第十一条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的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15、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和特定区域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甲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16、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法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下一层次规划的编制,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三、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海水浴场的管理,维护海水浴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海水浴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青岛黄岛旅游

2、本办法所称海水浴场是指依托适宜的海滩和海水条件,以游泳健身功能为主的,经批准设立的公共休闲场所。第三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海水浴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海水浴场的监督协调管理工作。

3、各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海水浴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4、工商、旅游、城管执法、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安监、环保、公安、交通运输、海事、市政公用、海洋与渔业、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海水浴场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海水浴场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监督、属地管理、规范经营的管理原则。第五条海水浴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海岸带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要求。

5、新设海水浴场的,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提出设立意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卫生等部门及区(市)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划定海水浴场的水域、陆域范围,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6、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海水浴场。第六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海水浴场的规模和特点,组织编制全市各海水浴场的功能区规划。

7、功能区规划应当包括海水浴场各功能区的划分、基础设施、经营网点布局等内容。第七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质监、卫生、环保、公安、工商、物价、市政公用、安监等部门编制海水浴场管理和服务规范,其内容应当包括功能区分区管理、设施配置与维护管理、安全救生与救护管理、服务质量管理、信息服务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经营业户管理、应急管理、投诉处理等。第八条海水浴场应当有明确的管理单位。新设海水浴场的管理单位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现有海水浴场的管理单位,经区(市)人民政府确认后可以继续管理。区(市)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应当与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应当符合功能区规划要求,包含范围、期限、管理标准、考核评价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8、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海水浴场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对管理单位进行考核。

9、管理单位可以自主经营,也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各类经营业户。管理单位应当与经营业户依法签订协议,并承担日常管理责任。第九条海水浴场应当免费开放。因特殊原因确需收取门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海水浴场提供游泳服务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9月25日,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管理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10、海水浴场内的更衣冲水服务,应当实行政府定价。第十一条海水浴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11、(一)擅自进行施工建设、乱搭乱建、乱圈乱占;

12、(二)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海水浴场附属设施和设备,损坏花草树木;

13、(四)养殖、捕捞、停靠渔业船泊;

14、(五)随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包装物及其他废弃物;

15、(八)携带炊具烹饪、烧烤食物;

16、(九)其他影响海水浴场秩序的行为。第十二条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海水浴场实施经营管理:

17、(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备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

18、(二)配置瞭望塔、监控室、广播站、救护站、救生船、救生衣、安全防护网、安全警示标识以及垃圾箱、公示牌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功能齐全完好;

19、(三)按照协议对经营业户进行日常管理;

20、(四)定期对沙滩进行深度清理,做好水域、陆地、公共厕所、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

21、(五)在醒目位置公布投诉电话,并及时处理游客的投诉。第十三条提供游泳服务期间,管理单位除遵守第十二条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22、(一)按照海水浴场功能区规划确定的功能,对游泳区、更衣区、经营区、停车区、游乐区等功能区实行分区管理;

23、(二)海上娱乐区与游泳区之间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24、(三)设置安全防护网,并按浴场规模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救护人员,救生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区域、时间、频率实施巡视;

25、(四)通过广播或者公示牌等方式及时公布浴场管理规定、安全知识和天气、潮汐、水质、水温、浪高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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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青岛旅游B本文地址:http://www.pdsd.cn/post/100018.html发布于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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