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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庆旅游职业学院是大专吗 是本科还是大专
1、重庆旅游职业学院是大专吗重庆旅游职业学院是大专学校,该校是重庆市人民政府设立、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公办旅游高等院校,是中央专项资金支持高职学校提升专业服务能力项目院校。
学院一直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与亲切关怀。建校以来,张德江、贺国强、黄奇帆等中央和重庆市领导,国家发改委、国家民委、国家扶贫办及重庆市相关部门领导,都曾到校视察、调研和指导工作。
学院地处渝东南地区和武陵山片区中心城市,有“东方卢森堡”之称的“峡谷峡江之城清新清凉之都”——重庆市黔江区,毗邻优美壮丽的“芭拉胡”景区。群山苍茫气势磅礴,碧波娟秀溪流翠绿,人杰地灵英才辈出,学院就坐落于这样一幅灵秀的水墨丹青画中。校园占地312余亩,图书馆、教学楼、办公楼、学生食堂、学生公寓、田径运动场、篮球场、学生活动中心、民族传统体育训练基地等校舍建筑面积达20万余平方米。新建有酒店实训楼、3D模拟导游实训室、中西餐实训室、酒吧、酒窖、糕点间、园林实训室、茶文化室、茶艺室等校内实训场所,并与重庆旅投集团、浙江宋城集团、湖南张家界景区等90余家旅游企业开展深度校企合作,建立了多个校外实训基地。
学院现有旅游管理系、酒店管理系、财经与旅游商贸系、智能制造与旅游交通系、外国语与涉外旅游系、艺术与文化旅游系、大数据与智慧旅游系、马克思主义学院8个教学单位,开设了导游、旅游管理、酒店管理、园林技术、会计、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旅游英语、商务英语、工艺美术品设计、烹调工艺与营养、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空中乘务、学前教育、数字媒体应用技术、大数据技术与应用、民族传统技艺、网络营销、信息统计与分析、智能控制技术等20个专业,其中,教育部、财政部“支持高职学校提升专业服务能力”项目专项资金支持建设专业2个,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民委“首批100个全国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点”1个,涵盖“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行业需求,呈现出鲜明的旅游特色,毕业生就业率高达97%以上,在同类院校中名列前茅。
学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着力打造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爱岗敬业的教职工队伍。现有教职工200余人,其中有博士、硕士学位的160余人,副教授及以上高级职称的30余人,有国外留学背景的5人,外籍教师3人。并特聘中国科学院袁道先院士担任名誉院长,特聘旅游行业各界精英40余名作为学院兼职教授。与美国加州圣何塞州立大学、柬埔寨管理经济大学等高校签署了教育合作协议,学生在卡塔尔、阿联酋等国进行国外学习;并与西南大学等高校开展“专衔本”、“自考”教育合作协议,为学生进一步提升学历奠定基础。
根据重庆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产业的决定》,学院在未来发展中,将秉承“为每个学生的人生出彩创造机会”的办学理念,按照“把握‘四个服务',推进依法治校,彰显旅游特色”的办学思路,以“有健康身心、有文化底蕴、有精湛技艺,有创新精神和有发展潜能”人才培养标准,顺应时代要求,抢抓历史性发展机遇,建设成为旅游行业特色鲜明的应用创新型院校高职院校。
重庆旅游职业学院教务处电话附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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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想要当导游,重庆的大学有哪些哦重庆西语导游
1、重庆旅游职业学院是个不错的选择。
2、学院遵循科学性、前瞻性、适应性原则,设有旅游管理系、酒店管理系、旅游规划系、旅游装备系和公共基础部等系部,开设了导游、旅游管理、景区开发与管理、酒店管理、旅行社经营与管理、城市园林、舞蹈表演、烹饪工艺与营养、应用电子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数控技术等专业。学院在办学实践中,逐步构建起较为完备的学科体系,其系部设置之齐全,专业划分之细致,人才培养之对口对位,已在旅游院校中崭露头角。
3、该校是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支持高职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院校、重庆市旅游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试点高校、重庆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院校、重庆市“雨露计划·职教扶贫”项目院校。
4、下图为重庆旅游职业学院照片,仅供参考。
三、在重庆如何考导游证
打电话问旅游局直属导游培训服务中心023-67721664 67728850 67860025。考试就是他们组织的,证也是他们发。初级和中级由重庆发,高级和特级是全国旅游总局发。没有人比他们回答更权威和准确了。
1、国家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
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
第九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第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第十二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游重庆导游
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第十三条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
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第十六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十七条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旅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景点景区的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2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一、申报中级导游员等级考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初级导游证书满三年,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取得初级导游证满两年;
(二)申报前实际带团不少于90个工作日,带团工作期间表现出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初级中文导游和中级中文导游报考中级外语导游的,需具备所报考语种大专以上学历;
(四)申报前3年内一次性扣分达6分以上(含6分)或一年内扣分累计达10分的,不得参加当年的中级导游员等级考核评定。
二、申报高级导游员等级考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三)取得中级导游证书后实际带团不少于70个工作日,带团工作期间表现出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中文导游报考外语导游的,需具备所报考语种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五)申报前1年内一次性扣分达6分以上(含6分)或一年内扣分累计达10分的,不得参加当年的高级导游员等级考核评定。
三、申报特级导游员等级考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三)取得高级导游证书后实际带团不少于50个工作日,带团工作期间表现出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有正式出版的导游业务方面的专著,如合著须为第一作者;或在公开发行的省级报刊独立发表过2篇(含2篇)不少于3000字的导游业务方面的论文;
(五)中文导游报考外语导游的,需具备所报考语种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六)凡在导游工作中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申报前1年内一次性扣分达6分以上(含6分)或一年内扣分累计达10分的,不得参加当年的特级导游员等级考核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