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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重庆旅行聘请私人导游,应该怎样做
1、在重庆旅行时,聘请私人导游可以让您更加深入地了解当地的文化、历史和风俗。以下是一些建议,帮助您在重庆找到合适的私人导游并享受愉快的旅行体验:
2、提前规划:在出发前,先了解重庆的主要景点和旅游线路,以便确定您需要导游的天数和行程。这将有助于您在联系导游时明确需求,从而获得更准确的报价。
3、在线搜索:利用互联网搜索重庆的私人导游服务。您可以在一些知名的旅游网站、社交媒体平台和论坛中找到相关信息。此外,还可以查看一些关于重庆旅游的评价和建议,以便了解其他游客的经验和推荐。
4、向旅行社咨询:联系当地的旅行社,询问他们是否提供私人导游服务。旅行社通常会有专业的导游团队,可以为您提供更加专业和贴心的服务。同时,旅行社可能会根据您的需求为您量身定制行程,让您的旅行更加轻松愉快。
5、通过朋友或熟人推荐:如果您有在重庆的朋友或熟人,可以请教他们是否有推荐的私人导游。这样,您可以更加放心地聘请导游,因为他们的服务质量和信誉已经得到了您朋友的验证。
6、面试导游:在确定了几个潜在的导游后,与他们取得联系并进行面试。在面试过程中,了解他们的工作经验、专业知识、语言能力和服务态度。同时,也可以询问他们之前接待过的游客,以便了解他们的服务质量。
7、谈判价格:在与导游谈判价格时,要考虑到您的预算和导游的专业性。一般来说,经验丰富的导游收费会相对较高,但他们能为您提供更加专业和贴心的服务。同时,也要注意避免过低的价格,以免影响导游的服务质量。
8、签订合同:在确定聘请导游后,与他们签订一份详细的合同。合同中应包括导游的服务内容、行程安排、价格、付款方式等相关事项。这将有助于保障您的权益,避免在旅行过程中出现纠纷。
9、保持沟通:在旅行过程中,与导游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反馈您的需求和意见。这将有助于导游更好地了解您的需求,为您提供更加满意的服务。
10、总之,在重庆聘请私人导游时,要注意提前规划、在线搜索、向旅行社咨询、通过朋友或熟人推荐、面试导游、谈判价格、签订合同和保持沟通等环节。只有这样,您才能找到合适的私人导游,让您的重庆之旅更加愉快和难忘。
二、重庆本地的导游业务能力怎么样
1、重庆是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城市,也是中国重要的旅游目的地之一。因此,重庆的导游业务能力普遍较高,他们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的导游知识,还需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沟通能力。
2、首先,重庆的导游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他们需要对重庆的历史、文化、地理、风俗等有深入的了解,能够向游客详细介绍重庆的各个旅游景点,包括景点的历史背景、文化内涵、旅游价值等。此外,他们还需要了解重庆的交通、餐饮、住宿等信息,以便为游客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3、其次,重庆的导游需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他们需要热情友好,乐于助人,能够耐心解答游客的问题,满足游客的需求。他们需要尊重游客,保护游客的权益,维护良好的旅游环境重庆英语导游。
4、再次,重庆的导游需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他们需要能够用流利的普通话,甚至是英语,与其他语言进行交流,以便与来自不同地方的游客进行有效的沟通。他们需要能够清晰、准确、生动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使游客能够理解和接受。
5、此外,重庆的导游还需要有一定的应变能力。他们需要能够在面对突发情况时,迅速做出判断和决策,保证游客的安全和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
6、总的来说,重庆的导游业务能力较高,他们能够为游客提供专业、热情、周到的服务,帮助游客在重庆有一个愉快的旅游体验。然而,也有一些导游存在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态度不好等问题,这需要通过加强培训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导游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7、在未来,随着旅游业的发展,重庆的导游业务能力将会得到更大的提升。他们将会更加专业、更加热情、更加周到,为游客提供更好的服务,为重庆的旅游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在重庆如何考导游证
重庆导游权益(在重庆旅行聘请私人导游,应该怎样做)" title="重庆导游权益(在重庆旅行聘请私人导游,应该怎样做)" >
打电话问旅游局直属导游培训服务中心023-67721664 67728850 67860025。考试就是他们组织的,证也是他们发。初级和中级由重庆发,高级和特级是全国旅游总局发。没有人比他们回答更权威和准确了。
1、国家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
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
第九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第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第十二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
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第十三条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
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第十六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十七条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旅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景点景区的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2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一、申报中级导游员等级考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初级导游证书满三年,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取得初级导游证满两年;
(二)申报前实际带团不少于90个工作日,带团工作期间表现出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初级中文导游和中级中文导游报考中级外语导游的,需具备所报考语种大专以上学历;
(四)申报前3年内一次性扣分达6分以上(含6分)或一年内扣分累计达10分的,不得参加当年的中级导游员等级考核评定。
二、申报高级导游员等级考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重庆导游补贴
(三)取得中级导游证书后实际带团不少于70个工作日,带团工作期间表现出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中文导游报考外语导游的,需具备所报考语种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五)申报前1年内一次性扣分达6分以上(含6分)或一年内扣分累计达10分的,不得参加当年的高级导游员等级考核评定。
三、申报特级导游员等级考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三)取得高级导游证书后实际带团不少于50个工作日,带团工作期间表现出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有正式出版的导游业务方面的专著,如合著须为第一作者;或在公开发行的省级报刊独立发表过2篇(含2篇)不少于3000字的导游业务方面的论文;
(五)中文导游报考外语导游的,需具备所报考语种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六)凡在导游工作中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申报前1年内一次性扣分达6分以上(含6分)或一年内扣分累计达10分的,不得参加当年的特级导游员等级考核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