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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义务导游(成都 导游)

admin 2024-09-03 2
成都义务导游(成都 导游)摘要: 本文目录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成都市旅游管理条例导游的权利和义务一、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人身权、履行职务权、诉权、其他权利...

本文目录

  1. 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2. 成都市旅游管理条例
  3. 导游的权利和义务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人身权、履行职务权、诉权、其他权利

2、义务: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的义务、进行导游活动佩戴导游证的义务、进行导游活动需经旅行社委派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与民族尊严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习俗的义务、严格履行接待计划义务、履行告知和警示义务、不违规买卖物品及索要小费义务、诚实守信不欺骗不强迫消费义务。

二、成都市旅游管理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和旅游业管理,进行旅游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2、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从事旅游招徕、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旅游资源。第四条市和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突出地方特色,培植旅游精品,开拓旅游市场,完善旅游服务体系。

4、鼓励、支持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投资旅游业。第五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业管理工作。区(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管理工作。

5、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鼓励、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第二章旅游规划第七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四川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成都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在征求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6、区(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成都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规划,在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7、建设、国土、交通、文化、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城乡建设、土地利用、交通建设、文物保护、生态农业开发和水资源利用等相关规划。第八条新建大型旅游项目,应征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批。项目竣工后,须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第三章旅游经营与管理第九条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旅游经营者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之外履行义务。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第十条旅游经营实行资格审核制度。

8、旅行社、星级饭店、饭店管理公司、旅游咨询单位、旅游定点单位和新建的旅游区(点)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须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第十一条经营旅行社业务必须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9、区(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申办国内旅行社的,应当进行初审并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区(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饭店申请评定一星级、二星级的,应当提出推荐意见,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10、未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有关星级称谓和标志。第十三条对接待旅游团队的旅游经营者实行定点管理。成都云导游

11、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经营者均可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定点标志。

12、旅游团队汽车运输定点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13、旅行社不得安排非定点单位接待、运输旅游团队。第十四条旅游区(点)应当完善服务设施,建立良好的旅游秩序,创造安全、文明、整洁、优美的旅游环境。

14、旅游区(点)内的经营者不得诱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第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遵循公平竞争、同质同价、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销。

15、旅游服务项目的收费应当明码标价。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16、旅游经营者之间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折扣,必须如实入帐,不得暗中给予和收受。第十七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制定团队运行计划,明确约定旅游行程安排、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并按国家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17、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安排,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加收服务费用。

三、导游的权利和义务

1、导游的权利包括取得合法从业资格、享受相应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等。其义务包括提供专业服务、关注游客安全、保护文物环境等。但由于行业特殊性,导游也存在一定的工作风险和劳动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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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导游在旅游行业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作为旅游目的地的向导,导游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水平,同时还要关注游客的安全、文物环境的保护等。因此,导游的权利和义务也常常备受关注。从权利层面来说,导游应该具有取得合法从业资格、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享有社会保障等权利。例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导游应当与导游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时间、工作内容、服务对象等事项,并保障导游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此外,导游还应该在从业过程中得到行业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的支持和保护成都胥飞导游。从义务层面来说,导游需要向游客提供专业服务,关注游客的安全和舒适程度。例如,在导游过程中,导游应当对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如引导游客安全穿越险峻山路、提醒游客注意饮食卫生等。此外,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导游也有责任保护古迹遗址、古建筑等文物环境。但是,由于旅游行业的特殊性,导游职业也存在一些工作风险和劳动弊端。例如,在旅游旺季,导游可能需要连续工作数十天甚至几个月,面临较大的身体和心理压力;部分导游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可能存在拖欠导游工资、强制加班等问题。因此,导游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实现还需要政府、行业协会、导游企业等多方面共同努力。

3、导游能否拒绝带领游客前往某些景点?在旅游行业中,导游是向游客提供导览、讲解、服务的专业人员。但由于各种原因,导游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拒绝带领游客前往某些景点。例如,景点(或景区)因为恶劣天气、灾害或其他原因暂时关闭;游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危险行为可能;景点存在安全隐患等。当然,在这些情况下,导游应该事先做好足够的准备和提醒工作,向游客解释原因并寻找其他合适的旅游目的地或者方案。如果遇到不可抗力的因素,导游也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导游企业和相关监管部门,保证游客的权益和安全。

4、作为旅游行业中不可或缺的角色,导游在从业过程中具有权利和义务。政府、行业协会、导游企业等应当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导游的权益和福利待遇,使其能够更好地为游客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成都导游推荐

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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